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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有 " 秘 密 審 訊 " -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區 義 國
與 一 些 人 所 指 稱 的 相 反 , 實 施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條 例 草 案 當 中 並 沒 有 任 何 關 於 " 秘 密 審 訊 " 的 規 定 。 在 建 議 的 新 法 例 下 , 任 何 刑 事 檢 控 都 須 符 合 正 常 審 訊 程 序 。 此 外 , 任 何 人 如 被 控 以 當 中 一 項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嚴 重 罪 行 , 均 有 權 利 選 擇 由 陪 審 團 審 訊 。
2. 只 有 在 遭 禁 制 的 本 地 組 織 提 出 上 訴 的 情 況 下 , 才 會 出 現 採 用 條 例 草 案 所 載 的 特 別 法 庭 程 序 的 可 能 性 。 禁 制 某 個 組 織 並 不 涉 及 刑 事 審 訊 。 這 是 由 保 安 局 局 長 作 出 的 行 政 決 定 , 有 如 很 多 其 他 的 行 政 決 定 , 例 如 撤 銷 進 行 某 類 活 動 的 牌 照 。 這 項 行 政 決 定 不 會 直 接 引 致 任 何 刑 事 懲 處 , 例 如 罰 款 或 監 禁 , 但 意 味 該 組 織 的 活 動 必 須 終 止 。
3. 很 多 行 政 決 定 都 可 向 特 別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 例 如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針 對 法 律 觀 點 提 出 的 上 訴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 《 實 施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 如 果 某 本 地 組 織 被 禁 制 , 有 關 法 律 的 論 點 可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而 有 關 事 實 的 論 點 亦 可 向 一 個 獨 立 的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 文 件 清 楚 列 明 : " 鑑 於 上 訴 可 能 涉 及 敏 感 的 資 料 或 情 報 , 因 此 , 上 訴 程 序 的 規 則 在 確 保 程 序 公 平 的 同 時 , 還 須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和 資 料 來 源 免 遭 披 露 " 。 作 出 披 露 後 如 會 令 激 進 分 裂 組 織 內 告 密 者 的 身 分 暴 露 甚 或 令 人 得 悉 告 密 者 的 存 在 , 並 危 及 人 命 安 全 , 便 是 這 類 敏 感 資 料 的 一 個 例 子 。
4. 有 人 對 特 別 上 訴 審 裁 處 可 能 不 如 法 院 般 獨 立 表 示 疑 慮 , 政 府 作 出 回 應 , 並 建 議 任 何 針 對 禁 制 的 上 訴 , 都 應 向 法 院 提 出 , 但 仍 須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和 資 料 來 源 免 遭 披 露 。 怎 樣 才 可 做 到 這 點 而 又 不 損 害 上 訴 的 公 平 性 呢 ?
5. 在 一 宗 1996 年 的 案 件 中 , 歐 洲 人 權 法 庭 處 理 了 這 個 問 題 。 當 時 , 錫 克 教 分 離 主 義 領 袖 Mr. Karamjit Singh Chahal 質 疑 英 國 政 府 作 出 的 若 干 決 定 。 Mr. Chahal 在 英 國 內 政 大 臣 裁 定 他 對 國 家 安 全 造 成 威 脅 後 , 自 1990 年 8 月 起 便 被 扣 押 以 待 遞 解 離 境 。
6. 歐 洲 人 權 法 庭 判 他 根 據 《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 提 出 的 部 分 申 訴 得 直 , 包 括 他 不 獲 給 予 機 會 由 法 庭 裁 決 他 被 扣 押 是 否 合 法 的 申 訴 。 當 時 , Mr. Chahal 只 能 向 一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其 扣 押 事 宜 作 出 申 述 , 而 該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對 內 政 大 臣 並 沒 有 約 束 力 。
7. 儘 管 裁 定 這 樣 的 程 序 違 反 《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 , 歐 洲 人 權 法 庭 同 意 當 國 家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 無 可 避 免 地 可 能 要 使 用 機 密 資 料 時 , 可 能 須 制 定 特 別 程 序 保 護 有 關 的 機 密 資 料 。 該 法 庭 認 為 加 拿 大 為 這 類 案 件 制 定 的 司 法 管 制 程 序 可 取 。
8. 加 拿 大 的 模 式 見 於 加 拿 大 的 《 移 民 法 令 》 (Canadian Immigration Act) 。 該 法 令 處 理 入 境 及 移 居 到 加 拿 大 的 事 宜 , 並 規 定 把 可 能 從 事 間 諜 、 恐 怖 活 動 或 可 能 對 國 家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的 人 驅 逐 出 境 。 某 人 若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永 久 性 居 民 , 並 根 據 保 安 報 告 獲 " 證 明 " 為 被 排 除 人 士 的 話 , 則 可 透 過 上 訴 程 序 進 行 上 訴 。 一 名 資 深 法 官 會 以 非 公 開 形 式 審 核 保 安 情 報 報 告 , 至 於 從 外 國 政 府 取 得 的 機 密 證 據 , 則 另 有 特 別 程 序 進 行 審 核 。 另 一 條 文 規 定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可 覆 核 根 據 上 述 證 明 書 發 出 的 遣 送 離 境 令 。 有 關 條 文 訂 明 聆 訊 會 在 申 請 人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以 非 公 開 形 式 進 行 , 而 申 請 人 的 聆 訊 權 利 , 是 建 基 於 一 份 非 公 開 形 式 下 提 出 的 證 據 撮 要 。
9. 在 法 庭 對 Chahal 一 案 作 出 裁 決 和 評 論 後 , 英 國 進 行 立 法 , 就 有 關 法 例 所 提 供 的 程 序 保 障 有 欠 妥 之 處 作 出 補 救 , 並 成 立 了 入 境 事 務 上 訴 特 別 委 員 會 , 覆 檢 某 些 入 境 決 定 。 法 務 大 臣 獲 授 權 訂 立 規 則 , 以 -
| (a) |
制 定 條 文 , 就 上 訴 人 針 對 有 關 決 定 所 提 出 的 上 訴 , 容 許 委 員 會 在 上 訴 人 沒 有 獲 給 予 有 關 決 定 的 所 有 詳 細 理 據 的 情 況 下 ,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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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制 定 條 文 , 容 許 委 員 會 在 任 何 涉 案 人 ( 包 括 上 訴 人 及 由 其 委 任 的 任 何 法 律 代 表 )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展 開 法 律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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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 委 任 特 別 代 訟 人 的 職 能 制 定 條 文 , 讓 該 特 別 代 訟 人 在 委 員 會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在 上 訴 人 及 其 任 何 法 律 代 表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代 表 上 訴 人 的 權 益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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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制 定 條 文 , 容 許 委 員 會 把 上 訴 人 缺 席 時 獲 取 的 證 據 的 撮 要 交 予 上 訴 人 。 |
10. 1998 年 , 英 國 政 府 根 據 上 述 權 力 制 定 規 則 。 2000 年 , 英 國 上 訴 法 院 作 出 以 下 評 論 -
" 制 定 規 則 的 權 力 , 能 在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的 個 案 中 , 讓 法 務 大 臣 作 出 令 人 最 滿 意 的 安 排 , 以 實 際 方 法 處 理 因 平 衡 個 人 權 利 和 把 國 家 安 全 資 料 保 密 的 需 要 之 間 無 可 避 免 地 引 起 的 緊 張 局 面 。 "
去 年 10 月 , 英 國 上 訴 法 院 一 位 成 員 表 示 : " 特 別 代 訟 人 程 序 是 處 理 此 問 題 的 較 佳 方 法 , 比 本 國 以 往 制 定 的 任 何 程 序 更 為 可 取 " 。
11. 類 似 上 述 的 制 定 規 則 的 權 力 亦 見 於 《2000 年 英 國 恐 怖 活 動 法 令》 。 根 據 該 法 令 , 政 府 如 相 信 某 組 織 涉 及 恐 怖 活 動 , 則 可 禁 制 該 組 織 。 遭 禁 制 的 組 織 可 向 禁 制 組 織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法 令 訂 明 法 務 大 臣 可 為 該 委 員 會 制 定 與 上 述 類 同 的 特 別 規 則 。
12.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條 例 草 案 採 用 同 類 的 方 法 , 規 定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可 ( 但 不 一 定 要 ) 訂 立 類 似 英 國 制 定 的 規 則 。 倘 若 訂 立 任 何 這 類 規 則 , 必 須 經 立 法 會 審 批 。 因 此 , 條 例 草 案 本 身 並 沒 有 對 上 訴 聆 訊 的 方 式 作 出 任 何 限 制 。 即 使 訂 立 了 任 何 這 類 限 制 , 立 法 會 亦 可 予 以 修 訂 或 廢 除 。
13. 所 建 議 的 訂 立 規 則 權 力 引 起 一 些 批 評 。 有 評 論 者 指 出 英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先 例 是 關 於 入 境 決 定 的 , 並 不 適 用 於 公 民 或 永 久 性 居 民 。 禁 制 組 織 的 上 訴 則 會 影 響 被 禁 本 地 組 織 的 所 有 會 員 , 無 論 他 們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性 區 民 。 上 述 兩 種 情 況 明 顯 並 非 相 同 , 但 事 實 上 兩 者 都 提 出 同 樣 的 問 題 : 怎 樣 才 能 令 上 訴 機 制 符 合 人 權 法 下 對 程 序 保 障 , 又 能 把 保 安 資 料 保 密 ? 英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模 式 , 提 供 了 一 個 可 行 的 辦 法 。
14. 更 重 要 的 是 , 外 國 的 先 例 並 不 限 於 入 境 案 件 。 英 國 就 有 關 被 禁 制 恐 怖 組 織 提 出 上 訴 的 訂 立 規 則 權 力 , 顯 然 與 目 前 的 建 議 直 接 相 關 。
15. 然 而 , 建 議 的 訂 立 規 則 權 力 , 性 質 特 殊 , 在 往 後 處 理 條 例 草 案 時 有 需 要 全 面 探 討 有 關 的 影 響 。 政 府 會 致 力 確 保 , 憲 法 所 賦 予 的 公 平 聆 訊 權 利 會 完 全 得 到 保 障 。 同 時 , 我 們 亦 必 須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不 會 因 披 露 高 度 機 密 的 情 報 資 料 而 受 到 危 害 。
200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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