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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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檔號: LP 5066/2/23C SF(A)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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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 報 於 2002 年 11 月 12 日 刊 載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 拱 手 相 讓 高 度 自 治 》 一 文 , 文 中 李 議 員 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就 實 施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建 議 諮 詢 中 央 政 府 的 做 法 錯 誤 。 他 援 引 了 許 多 《 基 本 法 》 的 條 文 , 但 這 些 條 文 都 不 支 持 他 的 論 據 。

諮 詢 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應 " 自 行 " 立 法 的 規 定 絲 毫 沒 有 抵 觸 。 制 定 有 關 法 例 是 香 港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 李 議 員 有 關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將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賦 予 立 法 會 「 自 行 立 法 」 的 權 力 拱 手 相 讓 " 的 指 控 完 全 沒 有 理 據 。 香 港 特 區 的 立 法 權 絲 毫 沒 有 減 損 。

正 如 李 議 員 正 確 地 指 出 , 若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任 何 法 律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中 關 於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及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區 的 關 係 的 條 款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有 權 把 有 關 法 律 發 回 , 發 回 的 法 律 立 即 失 效 。 該 等 條 款 包 括 第 二 十 三 條 。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 我 們 就 有 關 建 議 諮 詢 中 央 的 做 法 完 全 合 乎 情 理 。 若 雙 方 沒 有 溝 通 , 試 問 " 一 國 兩 制 " 又 如 何 可 以 落 實 呢 ? 況 且 , 諮 詢 的 內 容 只 涉 及 立 法 的 原 則 。 諮 詢 並 不 等 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惟 命 是 從 。 相 反 , 此 舉 可 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闡 釋 香 港 的 制 度 和 我 們 所 提 建 議 的 優 點 。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切 實 執 行 絕 對 沒 有 禁 止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就 有 關 建 議 諮 詢 中 央 政 府 。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區 義 國

20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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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8-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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