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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報
編 輯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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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 報 十 一 月 三 日 一 篇 題 為 《 國 家 安 全 》 的 社 論 , 其 中 部 份 論 點 與 事 實 不 符 , 故 特 致 函 澄 清 。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應 「 自 行 立 法 」 , 以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 絕 非 將 國 家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的 法 例 及 執 行 的 概 念 引 伸 至 香 港 , 這 正 好 反 映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 基 本 法 》 第 三 章 同 時 規 定 ,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宗 教 信 仰 、 言 論 、 新 聞 、 出 版 的 自 由 , 結 社 、 集 會 、 遊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以 及 組 織 和 參 加 工 會 、 罷 工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此 外 ,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及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等 保 障 人 權 和 自 由 的 國 際 公 約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亦 繼 續 有 效 。
因 此 , 香 港 現 行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在 《 基 本 法 》 的 憲 制 保 障 下 , 絕 對 不 可 能 存 在 如 文 中 所 指 被 「 扼 殺 」 的 情 況 。 至 於 有 關 禁 制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有 組 織 活 動 的 機 制 , 《 實 施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 的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 禁 制 一 個 組 織 的 權 力 必 須 在 保 安 局 局 長 合 理 地 相 信 行 使 該 權 力 , 是 既 要 按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中 所 規 定 , 是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 公 共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所 必 需 的 , 亦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一) 該 組 織 的 目 的 或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 是 從 事 任 何 干 犯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煽 動 叛 亂 、 顛 覆 、 或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罪 (諜 報 罪) 的 行 為 ; 或
(二) 該 組 織 已 經 作 出 、 或 正 企 圖 作 出 任 何 干 犯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煽 動 叛 亂 、 顛 覆 、 或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罪 ( 諜 報 罪 ) 的 行 為 ; 或
(三) 該 組 織 從 屬 於 某 個 被 中 央 機 關 根 據 國 家 法 律 , 以 該 組 織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為 理 由 , 在 內 地 取 締 的 內 地 組 織 。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 保 安 局 局 長 在 上 述 第 ( 三 ) 項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其 權 力 時 , 必 須 信 納 有 關 從 屬 關 係 的 証 據 , 並 且 必 須 是 基 於 本 港 法 例 所 作 的 獨 立 考 慮 。 所 有 有 關 決 定 , 皆 受 法 院 上 訴 或 司 法 覆 核 機 制 的 獨 立 制 衡 。
社 論 提 及 叛 國 罪 行 在 香 港 特 區 適 用 的 範 圍 , 其 實 正 如 建 議 指 出 , 很 多 司 法 管 轄 區 都 認 為 , 只 有 對 國 家 負 效 忠 義 務 或 受 國 家 保 護 的 人 , 才 可 對 該 國 犯 叛 國 罪 。 判 例 法 指 出 , 效 忠 國 家 的 義 務 不 一 定 是 取 決 於 某 人 的 國 籍 。 事 實 上 , 部 分 法 律 改 革 建 議 傾 向 採 納 叛 國 罪 行 應 適 用 於 所 有 享 有 國 家 保 護 的 人 這 項 準 則 。 我 們 贊 成 採 用 這 項 準 則 , 因 為 任 何 在 香 港 居 住 受 到 特 區 政 府 保 護 的 人 , 無 論 其 所 屬 國 籍 , 都 至 少 應 避 免 作 出 任 何 損 害 國 家 及 特 區 重 要 利 益 的 行 為 。 因 此 , 叛 國 罪 行 應 適 用 於 所 有 自 願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人 。
政 府 理 解 市 民 對 部 份 建 議 在 人 權 及 自 由 方 面 的 影 響 有 所 關 注 , 因 此 會 繼 續 耐 心 聆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 並 考 慮 可 進 一 步 保 障 人 權 自 由 的 建 議 。 保 安 局 及 律 政 司 官 員 自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以 來 , 已 出 席 超 過 六 十 次 會 議 及 論 壇 , 跟 不 同 團 體 和 社 會 人 士 接 觸 , 聽 取 他 們 對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建 議 的 意 見 和 所 關 注 的 事 項 , 目 的 是 透 過 聽 取 市 民 的 意 見 , 盡 量 將 立 法 建 議 完 善 化 。
保 安 局 局 長
(黃 宗 殷 代 行)
二 ○ ○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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