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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週 刊 編 輯 先 生
(傳 真 : 2623 9588 , 2623 9543)
敬 啟 者 :
貴 刊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日 號 「 壹 觀 點 」 指 實 施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是 全 面 擴 張 警 權 , 我 們 認 為 並 未 有 全 面 反 映 政 府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的 建 議 。
其 一 、 諮 詢 文 件 第 8.5 段 清 楚 列 出 , 有 關 在 特 定 的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透 過 行 政 授 權 行 使 進 入 、 搜 查 及 檢 取 的 權 力 , 祇 可 由 高 級 警 務 人 員 行
使 , 而 且 必 須 符 合 全 部 三 個 特 定 情 況 , 包 括 ( 一 ) 有 人 已 經 觸 犯 或 正 在
進 行 有 關 罪 行 ; ( 二 ) 若 不 採 取 即 時 行 動 , 可 能 會 失 去 對 調 查 該 罪 行 有
重 要 作 用 的 證 據 ; 及 ( 三 ) 對 有 關 罪 行 的 調 查 會 因 而 受 嚴 重 損 害 。 我 們
強 調 , 警 方 絕 大 部 分 的 進 入 及 搜 查 行 動 都 需 要 在 事 前 取 得 法 庭 手 令 ;
而 所 建 議 的 緊 急 權 力 亦 並 非 新 增 , 現 行 的 《 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 》 和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等 亦 有 相 類 的 緊 急 權 力 。
其 二 、 諮 詢 文 件 第 8.6 段 建 議 的 財 務 調 查 權 力 , 祇 是 依 據 現 行 《 警
隊 條 例 》 第 67 條 所 賦 權 力 。 有 關 條 文 祇 是 授 權 警 務 處 處 長 可 向 銀 行 或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被 懷 疑 者 是 否 在 這 些 機 構 擁 有 帳 戶 等 , 而 並 非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帳 戶 詳 情 。 如 警 方 需 要 進 一 步 帳 戶 資 料 , 必 須 先 取 得 有
關 法 庭 手 令 。
從 以 上 兩 點 可 見 , 諮 詢 文 件 有 關 調 查 權 力 的 建 議 完 全 不 存 在 濫 權 情 況 。
保 安 局 局 長 新 聞 秘 書 陳 秉 端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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