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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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 建議罪行與現有罪行及
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的比較*

現有法例 條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
香港特區 英國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新加坡
叛國罪
殺死或傷害國家元首,或導致國家元首身體受傷害。 將予廢除。 圖謀或設想殺死英王。 殺死或企圖殺死或襲擊美國總統。 殺死或企圖殺死或導致女皇陛下身體受傷害。 導致君主死亡或受到傷害。 圖謀、設想、構想、計劃或意圖殺死或傷害總統。

發動戰爭以廢除或強迫君主或恐嚇立法機關。

“發動戰爭”按普通法解釋,包括暴亂或暴動。

懷有推翻、恐嚇或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的意圖而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

“戰爭”只限於已作出宣戰的戰爭或武裝部隊之間發生的公開武裝衝突。

向君主發動戰爭。 向美國發動戰爭。 向加拿大發動戰爭,或作出任何作為,準備向加拿大發動戰爭。 向聯邦發動戰爭,或作出任何作為,準備向聯邦發動戰爭。 向政府發動戰爭,或企圖發動戰爭,或教唆他人發動戰爭;或集合人手、武器或彈藥或其他資源準備發動戰爭,意圖向政府發動戰爭或作好準備向政府發動戰爭。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圖謀、設想、構想、計劃,或意圖鼓動或煽動外國人或外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 鼓動不是澳洲公民的人武裝入侵聯邦或聯邦的領土。

協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

“公敵”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國家的公民。

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而作出任何作為,藉此協助在該場戰爭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

“公敵”只限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國政府/外來武裝部隊。

附從英王的敵人,為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 附從美國的敵人,在美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為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 協助與加拿大交戰的敵人,或與加拿大部隊處於敵對狀態的武裝部隊(不論是否已進入戰爭狀態)。 作出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意圖協助與聯邦交戰的敵人、或與澳洲國防部隊處於武裝敵對狀態的其他國家或組織。  
叛逆性質的罪行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將予廢除。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表明、述明或宣布發動戰爭或煽動入侵的意圖。   意圖作出叛逆性質的作為,並以公開的作為表明該意圖。 意圖作出叛逆性質的作為,並以公開的作為表明該意圖。  
隱匿叛國
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行。 將予廢除。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盡快通知治安官或其他主管當局。 知悉有人作出叛國行為,但隱瞞或沒有盡快把事件披露和告知總統、或部分美國法官或適當當局。 知悉有人將會犯嚴重叛國罪或叛國罪而沒有盡所有合理的傳達方式通知治安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沒有盡其他合理的努力以阻止該人犯上述罪行。 接待或協助據其所知干犯了叛國罪的人,意圖讓該人逃避懲罰或拘捕;或知悉有人意圖犯叛國罪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警方,或盡合理的努力,阻止該人犯上述罪行。 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有人蓄意犯了任何相當於叛國的罪行,而蓄意不提供在法律上有責任提供的、與該罪行有關的資料。

現有法例 條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
香港特區 英國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新加坡
顛覆
發動戰爭以強迫君主改變措施或計劃,或恐嚇立法機關,或意圖廢除君主。 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圖謀、設想、構想以公開的作為或行為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的君主,或發動戰爭以強迫女皇陛下改變措施或意見,或恐嚇國會。 串謀以武力推翻、打倒或毀滅美國政府,或向美國政府發動戰爭,或使用武力抗拒美國政府的權力,或使用武力防止、妨礙或阻延美國任何法律的執行;或煽惑、發動、協助他人進行或參與任何針對美國權力當局或法律的叛亂或暴動,或給該人援助或生活設施。 使用武力或暴力,目的在推翻加拿大的政府;或作出暴力的作為,藉以恐嚇議會。 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意圖藉革命或破壞推翻聯邦憲法;或用武力或暴力推翻已確立的聯邦政府。 圖謀、設想、構想、計劃或意圖剝奪或廢除新加坡總統的統治權,或以刑事武力威嚇政府。


現有法例 條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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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
發動戰爭,意圖廢除君主作為其領土的統治者。 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部分自其主權分離出去。 圖謀、設想、構想、計劃或意圖以公開的作為廢除女皇陛下作為其任何領土的君主。 受向美國發動戰爭的,和有關用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毀滅美國任何州或屬地等的政府的罪行所涵蓋。 使用武力或暴力,目的在推翻某省的政府;或作出暴力作為,以恐嚇某省的立法機關。 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意圖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某個州已確立的政府。 受向政府發動戰爭的罪行所涵蓋。


現有法例 條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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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國罪;作出、企圖、準備或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

故意煽惑他人干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或故意煽惑他人參與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公眾暴亂

有關煽惑必須相當可能慫恿他人犯上述罪行或進行上述行為,才屬犯煽動叛亂罪。

煽惑他人干犯刑事罪行已是一項普通法罪行。

以口頭發布具煽動意圖的煽動性語言文字,或懷有煽動意圖發布載於任何可作誹謗的物件的事項(涉及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 明知或故意鼓吹、教唆他人有責任或有必要藉武力或暴力,或藉刺殺美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或屬地政府等的任何官員,以推翻或毀滅該等政府。 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或參與煽動性的勾當;任何人教授或鼓吹,或發布或傳播任何文字,主張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武力,作為在加拿大境內達到改變政府的手段,須被推定為有煽動意圖。 以言論或文字,鼓吹或鼓勵藉革命或破壞以推翻聯邦憲法;或藉武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或州已確立的政府;或參加任何煽動性計劃,意圖造成暴亂,或擾亂公共秩序或引起公眾騷亂。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有煽動傾向的作為或在作出後會有煽動傾向的作為;或發表任何煽動性語言文字。
煽動性刊物
處理或管有煽動性刊物。

發表、售賣、要約售賣、分發煽動性刊物,意圖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

管有煽動性刊物罪將予廢除。

以口頭發布具煽動意圖的煽動性語言,或懷有煽動意圖,發布載於任何可作誹謗的物件中的事項(涉及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 意圖引致美國政府、任何州或屬地政府等被推翻或毀滅而刊印、發布、出售或分發任何書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或建議他人有責任或有必要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毀滅美國任何政府,或企圖作出上述作為。 發布煽動性的誹謗(即表達煽動意圖的誹謗);任何人教授或鼓吹,或發布或傳播任何文字,主張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武力,作為在加拿大境內達到改變政府的手段,須被推定為有煽動意圖。 撰寫、刊印、發表或發布任何煽動性文字,意圖造成暴亂,或擾亂公共秩序或引起公眾騷亂。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或複製任何煽動性刊物;或管有任何煽動性刊物。


現有法例 條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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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的披露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或違法取覽而取得的資料。

“違法取覽”是指藉侵入網絡、盜竊、搶劫、入屋犯法或賄賂這些刑事作為而取得資料。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明知而故意將任何機密資料傳達、提供給未獲授權人士;或發布任何機密資料;或以任何有損美國安全或利益或令任何外國政府得益卻令美國利益受損的方式使用任何機密資料。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或非法收到這些資料。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或非法收到這些資料。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或非法收到這些資料。


現有法例 條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
香港特區
組織或支援受取締組織
組織或支援非法社團(例如成為幹事或成員;或提供財政資助)。 組織或支援受取締組織(例如成為幹事或成員;或向其支付金錢)。

美國
組織或協助或企圖組織任何教授、鼓吹或鼓勵推翻或毀滅美國政府或其任何州或屬地政府的社團、團體或會社;或成為這類社團、團體或會社的成員。

澳洲
成為非法會社(例如鼓吹藉革命或破壞或毀滅聯邦財產以推翻聯邦憲法)的幹事或成員;或提供或捐助金錢或貨物予非法會社。

新加坡
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非法社團(即未經註冊的社團);或成為其成員;或參加其會議。

*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罪行條文,以英文版本為準。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三月

最後更新 : 27-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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