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 大致與《約翰內斯堡原則》相符
宗旨
回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及司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聯席會議席上提問,本文件解釋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已經與《約翰內斯堡原則》大致相符。
引言
煽動叛亂
有論者認為建議的煽動叛亂罪行不符合第六項原則。叛國罪中涉及言論由的範疇亦可引來相類似的評論。第六項原則說,政府只可以在證明有下述情況存在,言論才可以被視為危及國家安全而予以懲罰。這些情況包括-
首先,在許多情況下,禁制煽動他人進行非暴力行為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且是恰當的。可能會威脅國家安全合法利益的非暴力行為例子包括-
將這些行為刑事化並無不妥之處,煽動這些行為的人,也應負上刑事責任。但這似乎為第六項原則所不容。
在本港法例中採納即時暴力的驗證,有以下三方面的主要困難-
以公正開明的態度衡量對立權益,建議中的叛國和煽動叛亂罪行,即-
是基於國家安全為理由的合理限制。即使建議未必在所有情況下都會符合第六項原則,但這不會妨礙法院確認上述罪行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符。這亦不構成不就建議罪行立法的有效理由。
竊取國家機密
結論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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