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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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團體及個人就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中
特定建議所提交意見的分類

引言

本文件旨在就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提出的一項要求的未來路向,徵詢議員的意見。該會議要求行政當局將團體和個人就二零零二年九月發表的諮詢文件中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特定建議(即禁制機制、非法披露未獲授權取得的受保護資料,及非法披露罪的「公眾利益」辯解)所提交意見的分類,提供資料。有關要求,已列於立法會所擬訂的背景資料文件(立法會CB(2)1378/02-03(03) 號文件)中附錄I的B部份的第1(b)(i)至(iii)項。

建議

2.

就有關要求,行政當局須重新研究所有在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書。行政當局建議,就相應的事項,採用下列的分類方法︰

(a) 禁制機制
 
A類- 可辨定為支持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包括禁制機制。
B類- 可辨定為反對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包括禁制機制。
C類- 不能辨定為上述A類或B類,或沒有在這項問題上表達任何意見。
(b) 非法披露未能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的罪行
 
A類- 可辨定為支持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包括非法披露未獲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的罪行。
B類- 可辨定為反對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包括非法披露未獲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的罪行。
C類- 不能辨定為上述A類或B類,或沒有在這項問題上表達任何意見。
(c) 有關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罪行的「公眾利益」辯解
 
A類- 可辨定為支持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為非法披露罪加入「公眾利益」辯解。
B類- 可辨定為反對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為非法披露罪加入「公眾利益」辯解。
C類- 不能辨定為上述A類或B類,或沒有在這項問題上表達任何意見。

3

正如把意見書分類為可辨定原則上是支持或反對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的工作一樣,就上述事項對意見書作分類的工作,將會不時涉及主觀的判斷,這是因為團體或個人可在意見書中自由表達其意見,而沒有形式上的限制。


4

附件列出了一些從意見書範例中抽出的句子,以及這些句子按建議的分類方法將納入的相應分類。該列表反映出在即將進行的工作中會被採用的建議分類準則。

未來方向

5

除非議員有其他的意見,我們會按建議的分類方法展開工作。這項工作預計需時四個星期。在工作完成後,我們會在本事務委員會以及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分類結果。和對整體建議的分類一樣,我們會邀請不同意有關分類的人士,連同為消除原來歧義而作出的相關理據及解釋,提出反對;而最後的分類結果,會於適當時候公布。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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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1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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