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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就1號文件第4頁第(i)項所提到的"聯同敵方進行對國家有敵意的行為"所涵蓋的行為,要求當局列舉一些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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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正如1號文件註腳6所述,有關的提述引自一本英國刑事法的權威文獻Archbold 2002,該書根據一些英國的權威典籍,列出一些會構成"向女皇的敵人提供協助和安慰"的行為(見附件I中 Archbold 2002第25-2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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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Archbold和Fost. 216 (Archbold所提述的參考文獻)都沒有提到任何會構成"聯同敵方進行對國家有敵意的行為"的例子。不過,敵意的行為會包括戰爭行為,例如某個國家向邊境的另一方開火。如有兩個國家的武裝部隊發生武裝衝突,當中一個國家的國民聯同其國家的敵人攻擊自己國家的邊境,該人士會被視為向敵人提供協助和安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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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條例草案沒有使用"提供協助和安慰"的用語,但卻訂明若任何人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協助在該場戰爭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即屬犯罪。我們認為,任何以上文第3段所述的方式行事的人,若在作出有關作為的時候,是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的,他便會觸犯該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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