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 |
罪行/懷疑 |
調查權力 |
一般個案 |
緊急個案 |
註釋 |
《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第11條
[1997年6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犯或即將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間諜活動)。 |
─
於任何時間進入手令指明的任何處所或地方,在有需要時可使用武力進入;
─ 搜查該處所或地方及於其內發現的每一人;以及
─ 檢取任何屬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東西。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1(1)條)。 |
凡警司級人員覺得某個案的情況極其緊急,而且有需要即時採取行動以保障聯合王國或香港的利益,他可藉書面命令向任何警務人員授予與裁判官藉手令給予的權限相同的權限(第11(2)條)。 |
仿照英國《1911年官方機密法令》第9條而制定。 |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2(1)(e)條
[1994年修訂] |
……有理由懷疑其內有根據本條例可予扣押的物件。 |
─
進入及搜查任何場所或處所。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52
(1E)條)。 |
如並非合理切實可行獲得根據第(1E)款發出的手令,則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無須有該手令而進入及搜查任何場所或處所(第52(1)(e)條)。 |
現行第52(1)(e)條是在1994年因應陳振鴻大法官對R
v Yu Yem-kim(1994) 4 HKPLR 75的裁決而引入的;他裁定(第98頁第20行):"在成文法中訂明,只准在並非合理切實可行獲得手令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有關無須手令的搜查及扣押,可以使有關條文的施行,符合合理和需要的原則。" |
|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40條 |
……有合理理由懷疑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 |
─
在任何時間進入(如有需要可使用武力進入)任何地方、處所、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和搜查該等地方、處所、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與搜查所有於其內被發現的人。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40(1)條)。 |
如警司/海關監督或以上職級的人員
(a) 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本條例所訂罪行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以及
(b) 信納─
(i) 需要行使第(1)款的各項權力或其中任何權力;
(ii) 根據第(1)款取得手令會造成延擱;及
(iii) 延擱會使進入的目的不能達成,
則他可用書面給予任何警務/海關人員權限,行使上述各項權力(第40(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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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7條
[1996年增訂] |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
─
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 |
由裁判官或原訟法庭發出手令,賦予廉政公署的調查人員權限,行使此等權力(第17(1A)條)。 |
凡廉政專員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
(a) 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及
(b) 根據第(1)款提出單方面申請會嚴重妨礙對懷疑犯了的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或嚴重妨礙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的進行,
專員可授權該人員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第17(1B)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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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56(1A)(e)條
[1995年增訂] |
……有理由懷疑在處所或地方內有根據本條例可被扣押的物件。 |
─
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或地方。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或入境事務主任行使此等權力(第56AA條)。 |
若獲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無須手令而行使此等權力(第56(1A)(e)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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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23條
[1998年5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
(A) 任何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
(B) 任何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供製作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並且是用作或擬用作製作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或
(C) 任何他覺得是或相當可能是本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或任何他覺得是包含或相當可能包含該證據的東西。 |
─
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23(1)條)。 |
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導致失去證據或毀滅證據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獲取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海關人員可無須手令行使此等權力(第12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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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544章)第19條
[1998年5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地方內有-
(a) 任何在違反第II部的情況下製成的光碟(製造光碟);或
(b) 任何可能是或相當可能是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或任何包含或相當可能包含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 |
─
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9(1)條)。 |
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導致失去證據或毀滅證據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獲取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海關人員可無須手令行使此等權力(第19(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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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12(3)條 |
……有合理理由懷疑處所內可能有以下可予檢取的物品:
(i)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物品;或
(ii) 該人員覺得相當可能是或相當可能載有任何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
─
進入和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處所的任何部分。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和政府指定部門的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2(3)(a)條)。 |
該人員在顧及有關情況後,認為申請手令將會使進入或搜查的目的無法達成,因而在並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或搜查該處所的任何部分(第12(3)(b)條)。 |
根據第12(1)(c)條,若該處所並非只作住宅用途,則有關人員可無須手令搜查。 |
|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第29(3)條
[2001年3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懷疑處所內可能有以下可予檢取的物品:
(i)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物品;或
(ii) 該人員覺得相當可能是或相當可能載有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
─
進入和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處所的任何部分。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和政府指定部門的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29(3)
(a)條)。 |
該人員在顧及有關情況後,認為申請手令將會使進入或搜查的目的無法達成,因而在並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或搜查該處所的任何部分(第29(3)(b)條)。 |
根據第29(1)(c)條,若該處所並非只作住宅用途,則有關人員可無須手令搜查。 |
|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14條 |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地方隱藏或存放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予沒收的貨品,或隱藏或存放本條例所訂罪行就之而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貨品。 |
─
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4(1)條)。 |
若有關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如不立即搜查該地方,該等貨品相當可能會被移走,則該人員可無須手令行使此等權力(第14(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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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賭博條例》(第148章)第23(1)條 |
……合理地懷疑任何處所或場所乃賭場。 |
─
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場所。 |
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書面授權任何警務人員行使此等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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