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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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文件 - 警方調查權力的比較

簡介

本文件就諮詢文件中建議給予警方的緊急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和香港以及一些其他司法管轄區類似的法定權力,作出比較。

建議的緊急進入及搜查權力

2. 基於一些《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的特殊性質,現行的一般調查權力,未必足以應付這些罪行。現時的一些其他條例(例如:《火器及彈藥條例》、《危險藥物條例》),提供了緊急的進入及搜查權力,以供警方應付特殊需要。類似的緊急權力,在警方調查一些較為嚴重的第二十三條罪行時,亦同樣需要。

3. 我們因此建議,就一些第二十三條罪行的調查,應給予警方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的權力。為防止有關權力被濫用及為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有關私人物業不受侵犯的憲法保障,上述緊急的權力只可由足夠高級的警務人員(例如警司),在他合理地相信 -

  1. 有人已經觸犯或正在進行有關罪行;
  2. 若不採取即時行動,可能會失去對調查該罪行有重要作用的證據;及
  3. 對有關罪行的調查會因而受嚴重損害
的情況下行使。

緊急進入和搜查的權力

4. 在其他香港的法例及很多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內,亦存在類似的緊急進入和搜查的權力。附表列出我們及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洲、愛爾蘭、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有關法定條文。

保安局
二零零二年十月



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授權無須司法手令而
緊急進入及搜查的法例條文

香港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第11條
[1997年6月制定]
……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犯或即將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間諜活動)。 ─ 於任何時間進入手令指明的任何處所或地方,在有需要時可使用武力進入;

─ 搜查該處所或地方及於其內發現的每一人;以及

─ 檢取任何屬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東西。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1(1)條)。 凡警司級人員覺得某個案的情況極其緊急,而且有需要即時採取行動以保障聯合王國或香港的利益,他可藉書面命令向任何警務人員授予與裁判官藉手令給予的權限相同的權限(第11(2)條)。 仿照英國《1911年官方機密法令》第9條而制定。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2(1)(e)條

[1994年修訂]

……有理由懷疑其內有根據本條例可予扣押的物件。 ─ 進入及搜查任何場所或處所。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52 (1E)條)。 如並非合理切實可行獲得根據第(1E)款發出的手令,則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無須有該手令而進入及搜查任何場所或處所(第52(1)(e)條)。 現行第52(1)(e)條是在1994年因應陳振鴻大法官對R v Yu Yem-kim(1994) 4 HKPLR 75的裁決而引入的;他裁定(第98頁第20行):"在成文法中訂明,只准在並非合理切實可行獲得手令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有關無須手令的搜查及扣押,可以使有關條文的施行,符合合理和需要的原則。"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40條 ……有合理理由懷疑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 ─ 在任何時間進入(如有需要可使用武力進入)任何地方、處所、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和搜查該等地方、處所、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與搜查所有於其內被發現的人。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40(1)條)。 如警司/海關監督或以上職級的人員

(a) 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本條例所訂罪行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以及

(b) 信納─

(i) 需要行使第(1)款的各項權力或其中任何權力;

(ii) 根據第(1)款取得手令會造成延擱;及

(iii) 延擱會使進入的目的不能達成,

則他可用書面給予任何警務/海關人員權限,行使上述各項權力(第40(2)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7條

[1996年增訂]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 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 由裁判官或原訟法庭發出手令,賦予廉政公署的調查人員權限,行使此等權力(第17(1A)條)。 凡廉政專員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

(a) 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及

(b) 根據第(1)款提出單方面申請會嚴重妨礙對懷疑犯了的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或嚴重妨礙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的進行,

專員可授權該人員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第17(1B)條)。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56(1A)(e)條

[1995年增訂]

……有理由懷疑在處所或地方內有根據本條例可被扣押的物件。 ─ 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或地方。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或入境事務主任行使此等權力(第56AA條)。 若獲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無須手令而行使此等權力(第56(1A)(e)條)。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23條

[1998年5月制定]

……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

(A) 任何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

(B) 任何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供製作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並且是用作或擬用作製作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或

(C) 任何他覺得是或相當可能是本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或任何他覺得是包含或相當可能包含該證據的東西。

─ 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23(1)條)。 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導致失去證據或毀滅證據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獲取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海關人員可無須手令行使此等權力(第123(3)條)。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544章)第19條

[1998年5月制定]

……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地方內有-

(a) 任何在違反第II部的情況下製成的光碟(製造光碟);或

(b) 任何可能是或相當可能是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或任何包含或相當可能包含第II部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

─ 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9(1)條)。 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導致失去證據或毀滅證據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獲取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海關人員可無須手令行使此等權力(第19(3)條)。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12(3)條 ……有合理理由懷疑處所內可能有以下可予檢取的物品:

(i)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物品;或

(ii) 該人員覺得相當可能是或相當可能載有任何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 進入和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處所的任何部分。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和政府指定部門的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2(3)(a)條)。 該人員在顧及有關情況後,認為申請手令將會使進入或搜查的目的無法達成,因而在並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或搜查該處所的任何部分(第12(3)(b)條)。 根據第12(1)(c)條,若該處所並非只作住宅用途,則有關人員可無須手令搜查。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第29(3)條

[2001年3月制定]

……有合理理由懷疑處所內可能有以下可予檢取的物品:

(i)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物品;或

(ii) 該人員覺得相當可能是或相當可能載有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 進入和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處所的任何部分。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和政府指定部門的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29(3) (a)條)。 該人員在顧及有關情況後,認為申請手令將會使進入或搜查的目的無法達成,因而在並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或搜查該處所的任何部分(第29(3)(b)條)。 根據第29(1)(c)條,若該處所並非只作住宅用途,則有關人員可無須手令搜查。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14條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地方隱藏或存放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予沒收的貨品,或隱藏或存放本條例所訂罪行就之而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貨品。 ─ 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或海關人員行使此等權力(第14(1)條)。 若有關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如不立即搜查該地方,該等貨品相當可能會被移走,則該人員可無須手令行使此等權力(第14(3)條)。  
《賭博條例》(第148章)第23(1)條 ……合理地懷疑任何處所或場所乃賭場。 ─ 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場所。 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書面授權任何警務人員行使此等權力。  

英國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1911年官方機密法令》第9條 …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經或即將干犯本法令所訂罪行。 - 在任何時間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如有需要,並可強行進入;以及

- 搜查該處所或地方,以及在該處發現的任何人;以及

- 檢取屬有人已經或即將干犯本法令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東西。

由Justice of Peace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員行使權力(第9(1)條)。 如任何警司認為情況極其緊急,為國家的利益設想,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他可藉親自簽署的書面命令,賦予任何警員,類似法官所發出手令賦予的權力(第9(2)條)。  

加拿大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刑事罪行法典》第C-46章第487及487.11條 ……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某建築物、容器或地方藏有

(a) 與有人已經或懷疑已經觸犯本法令或任何其他國會法令所訂罪行有關的東西;

(b) 有合理理由相信可提供關於有人觸犯罪行的證據的東西;或可顯示相信曾違反本法令或任何其他國會法令所訂罪行的人的下落的東西;

(c) 有合理理由相信意圖用作干犯侵害人身罪(可無須手令拘捕犯罪者)的東西;或

(c.1)任何涉及罪行的財產。

- 搜查該建築物、容器或地方,以找尋和檢取這些東西。 由法官發出手令,授權治安人員或警務人員行使權力(第487(1)條)。 治安人員或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若情況迫切,以致先取得手令並不切實可行,則即使原本須先取得手令,也可無須取得手令而行使第487(1)條訂明的任何權力(第487.11條)。 在Hunter v Southam (1984)11D.L.R.641一案中,首席法官Dickson接納,事實顯而易見,並非每個情況均容許事先得到授權。隱含的意思是,他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手令而進行搜查可視為合理。

此外也有很多其他條文訂明,若情況迫切,以致不可能先取得手令,則即使原本須先取得手令,有關人員也可無須手令而行使《刑事罪行法典》第487條訂明的搜查和檢取權力。

例子如下:《核安全和管制法令》第31條;《保護野生動植物及規管國際及省際貿易法令》第15條;以及《海洋法令》第39.2條。

《受管制藥物和物質法令》第11條 ……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地方藏有

(a) 與有人已經違反本法令有關的受管制物質或先質;

(b) 任何裝載或收藏(a)段所指的受管制物質或先質的東西;

(c) 涉及罪行的財產;或

(d) 可就本法令所訂罪行提供證據的東西。

- 搜查該地方,以找尋及檢取任何此等受管制物質、先質、財產或東西。 法官發出手令,授權治安人員行事(第11(1)條)。 情況迫切,以致先取得手令並不切實可行,則即使原本須先取得手令,治安人員也可無須手令而行使權力(第11(7)條)。  
《海關法令》第111條 ……有合理理由相信可在某建築物、容器或地方找到

(a) 與有人已經或懷疑已經違反本法令或規例有關的貨物或運輸工具;

(b) 曾用以運送這些貨物的運輸工具,不論是在違反法例時或之後作上述用途;或

(c) 有合理理由相信可提供關於違反本法令或規例的證據的東西。

- 搜查該建築物、容器或地方,以找尋及檢取這些東西。 由Justice of Peace發出手令,授權海關人員行使權力(第111(1)條)。 情況迫切,以致先取得手令並不切實可行,則即使原本須先取得手令,海關人員也可無須手令而行使權力(第111(6)條)。

"迫切情況"包括若為取得第(1)款下的手令而有所延誤,便會對人命或安全構成危險,或須予檢取的東西便會失去或遭銷毀(第111(7)條)。

還有許多類似的條文,賦予執法人員權力,在迫切情況下無須手令,便可行使搜查及檢取權力。


例子如下:《競爭法令》第15(7)條、《入境法令》第102.02(5)條、《Saguenay- St.Lawrence 海洋公園法令》第19(3)條及《落實化學武器公約法令》第15(3)條。

新西蘭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刑事罪行法令》第78 D條(1961-1999年) …有合理理由相信

(a)在任何建築物、飛機、船隻、氣墊船、車廂、車輛、箱子、容器、處所或地方內藏有:

(i) 與有人已經或懷疑已經干犯第78條(諜報活動)所訂罪行有關的東西;或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會成為干犯上述罪行證據的東西;或

(iii) 有合理理由相信意圖用作干犯上述罪行的東西…

- 聯同所需助手,進入及搜查該建築物、飛機、船隻、車廂、車輛、處所或地方。如有需要,並可強行(以破門或其他方法)進入。 由任何地方法院法官或法官或社區裁判官或任何司法常務官發出搜查手令,授權任何警員行使有關權力(《1957年簡易法律程序法令》第198條) 如警方的委任級人員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情況極其緊急,須立即採取行動(第78D(1)(b)條),則該名人員可藉親自簽署的書面命令,把根據《1957年簡易法律程序法令》第198條發出的搜查手令所賦予的類似權力,授予任何警務人員。  

澳大利亞-《聯邦綜合法令》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3T條 …基於合理理由懷疑:

(a)與公訴罪行有關的物品正在運輸工具之內或之上;以及

(b)有需要行使第(2) 款下的權力,以免該物品被收藏、毀掉,或失去該物品;以及

(c)有需要在沒有搜查手令的授權下行使權力,原因是情況嚴重和迫切。

- 截停和扣留該運輸工具;以及

- 搜查該運輸工具及任何在運輸工具之內或之上的儲存器,以找尋該物品;以及

- 如有關人員發現該物品,須將之扣押。

"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車輛或船隻(第3(1)條)。

由裁判官或治安官發出搜查手令,授權警員搜查處所(第3E條);或在緊急情況下,以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手令(第3R條)。 如果情況嚴重和迫切,而警員基於合理理由,懷疑有需要在沒有搜查手令的授權下行使權力,警員便可行使有關權力(第3T(1)(c)條)。  

愛爾蘭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1939年反國家罪行法令》第29條 …有合理理由相信會發現︰干犯或意圖干犯本法令任何條文所訂罪行的文件證據或相關的文件證據;或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干犯或意圖干犯叛國罪有關的文件。 - 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如有需要,並可強行進入;以及

- 搜查該建築物或其他地方,以及在該處發現的任何人;以及

- 檢取在該建築物或其他地方或該人身上發現的任何文件或東西,只要警隊成員合理地相信該文件或東西,是干犯或意圖干犯本法令任何條文所訂罪行的證據,或直接或間接與此有關;或直接或間接與干犯或意圖干犯叛國罪有關。

由愛爾蘭警隊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發出搜查手令,予愛爾蘭警隊督察級或以上人員(第29(1)條)。  
《1963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6條 …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經或即將觸犯第9條(違反國家安全或保護國家原則的作為)。 - 搜查任何處所、地方、船隻或飛機 由地方法院法官發出手令,授權愛爾蘭警隊任何成員行使權力(第16(1)條)。 如愛爾蘭警隊任何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國家利益設想,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他可發出與地方法院法官所發出搜查手令效力相同的搜查手令(第16(2)條)。  

馬來西亞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9條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地方收藏或存放了,有人觸犯本法令所訂罪行或任何訂明罪行的證據。 - 進入任何地方,如有需要,可強行進入,以及在該地方搜查、檢取和扣留該等證據。 由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員行使該等權力(第19(1)條) 如任何督察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取得搜查手令所造成的延誤,相當可能令搜查的目的無法達到,則他可行使該等權力,猶如他獲按第(1)款發出的手令授權一樣(第19(2)條)。  

新加坡

條文 罪行/懷疑 調查權力 一般個案 緊急個案 註釋
《官方機密法令》(第213章)第15(1)條 …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經或即將干犯本法令所訂罪行。 - 在任何時間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如有需要,並可強行進入,以及

- 搜查該處所或地方,以及在該處發現的任何人;

- 檢取及扣留屬或可能屬有人已經或即將干犯本法令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東西。

由治安官發出手令,授權任何警務人員行使權力(第15(1)條)。 如任何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認為情況極其緊急,為新加坡的利益設想,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他可藉親手簽署的書面命令,賦予任何警員,類似治安官所發出手令賦予的權力。(第15(5)條)。  
《1989年內部保安法令》第66(2)條 …懷疑相當可能會發現屬有人干犯本法令第III部(有關保安區方面)所訂罪行的證據的物品或物料 - 截停及搜查任何車輛、船隻、火車、飛機或個人(第66(1)條);

- 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或地方,並檢取在該處發現的任何物品或物料(第66(2)條)。

任何警目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或保安部隊二等兵、非委任級人員或以上職級的成員(視屬何情況而定),或任何獲分隊主管人員以書面授權的人士,均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行使權力(第66(1)及(2)條)。  


Security Bureau - Octob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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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8-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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