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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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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列明政府當局就委員會提出有關中國國籍及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作出的回應。有關的問題,在立法會所擬的背景文件(立法會文件CB(2)1378/02-03(03)號)中附件I的C部第6至9項中列出,亦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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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附件I),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III,適用於香港特區。該法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或恢復。《國籍法》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並謀求盡量減少出現國籍不明的情況。 |
| 3. |
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具中國血統的人(即父母其中一位或兩位為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除非他在外國出生,在出生時得到外國國籍,和其具中國國籍的父母在海外定居(如果父母其中只有一位是中國公民,該人已在海外定居)。 |
| 4. |
《國籍法》規定在中國出生而無國籍或國籍不明的人具中國國籍(第六條),並對外國及無國籍人士取得中國國籍作規定(第七條)。 |
| 5. |
《國籍法》亦規定中國公民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另外,中國公民基於第十條所規定的任何理由提出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後即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一條及十四條)。《國籍法》亦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及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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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 |
| 6. |
《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解釋》")的規定實施。該規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獲通過(附件II)。 |
| 7. |
《解釋》處理有關中國國籍的身分及海外的領事保護權利的實施事項中,與香港有特別關係的情況。其中,《解釋》的第五段及第六段授權香港特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作為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
| 8. |
持中國國籍的香港居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或即將取得外國國籍時,會否喪失中國國籍的問題,需要根據《國籍法》和《解釋》來考慮。要特別指出的是,《解釋》第一段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此,只會在他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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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參考資料 |
| 9. |
如議員所要求,就有關在海外居住的中國公民(特別是那些在東南亞國家居住的人士)的雙重國籍問題的資料,節錄於附件II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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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
| 10. |
在評估某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時,須考慮到每個個案的個別事實。主要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 (i) |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附件IV) |
| (ii) |
《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附件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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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按上述的條文,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會喪失的情況,可以總結如下─
| (i) |
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c)段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的永久性居民身分,會在他根據《解釋》第五段規定,更改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籍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時喪失。 |
| (ii) |
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d)段而取得有關身分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的永久性居民身分,會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7(a)段的規定,在他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時喪失。 |
| (iii) |
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e)段而取得有關身分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除非他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4(1)段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否則,他的永久性居民身分,會在他年滿21歲時喪失。另外,他或會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7(a)段的規定,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時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視乎上述兩種情況中何者較早出現,此類人士會因該情況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
| (iv) |
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f)段而取得有關身分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的永久性居民身分,會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7(b)段的規定,在他取得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時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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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工作的涵蓋對象 |
| 12. |
與一貫的做法一樣,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工作,是以公開及透明的方式進行。公眾人士,包括在海外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可輕易閱覽到諮詢文件及相關的材料。 |
| 13. |
事實上,很多意見書是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保安局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書,已收錄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意見書編》內,其中3,812份意見書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