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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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顛覆罪定義(a)及(c)項的理據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一些行為,包括任何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2. 若只是簡單地將"任何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訂立為罪行,則所立的法例便會含糊得不能接受。因此,有需要更具體地訂明,那些行為因會構成顛覆罪而須予以禁止。具體上那些行為應被禁止,是由香港特區決定。
3.

當局在決定應禁止那些行為時,已考慮過"顛覆"一詞按一般理解的意思,以及該詞及其所包含的慨念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應用。相關資料撮錄於諮詢文件第5.2及5.3段內(夾附)。另一個例子見於《加拿大保安情報機關法令》。在該法令下,"對加拿大安全的威脅"的定義包括"旨在以隱秘的非法行為破壞,或旨在或擬藉使用暴力最終達致摧毀或推翻,加拿大憲法所確立的政府制度的活動"。雖然該條文沒有使用"顛覆"一詞,但該項有關對加拿大安全的威脅的分項,通常被稱為顛覆條文。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4. 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存在和運作。根據憲法,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並且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其職權包括"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第八十九條第五項),以及"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第八十九條第六項)。
5. 若有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又或藉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則中央人民政府的性質及職能會受到根本的顛覆,再不能根據憲法規定的模式運作。舉例說,如全國人大被廢止,中央人民政府將再不能按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中央人民政府再不能按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亦不能尋求一個不存在的全國人大,按第八十九條第十八項授予職權。
6. 因此,把(a)項包括在建議的顛覆罪中,以保障中央人民政府不受這類顛覆所危害,是恰當的做法。
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7. 為了全面履行憲法所規定的職責,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能夠自由地按其意願行使權力。若有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發動戰爭,強迫中央人民政府採取某些政策或措施,則中央人民政府履行其職責的功能無疑將會被嚴重削弱。這種恐嚇手段可合理地被視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種方式。舉例說,某團體策劃全國性的恐怖襲擊,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以改變其在某方面的政策,則可被視為串謀干犯顛覆罪。
8. 基於上述理由,把(c)項包括在建議的顛覆罪中,是恰當的做法。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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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5-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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