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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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

草案建議的顛覆罪的其中一個元素,是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法案委員會要求當局解釋,危害香港特區或台灣的穩定是否符合上述元素。

2. "穩定"一詞,在一般字典中的涵義,是指沒有淪亡或被推翻的可能性。因此,若有重大危機,國家可能會淪亡或被推翻,則這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在香港特區或台灣使用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會否製造這樣的危機,將視乎情況而定。
3. 使用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引致香港或台灣出現不穩定的情況,並不足夠。必須證明該等武力或手段嚴重危害國家穩定方可,但這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會出現。一宗本地事件,儘管涉及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也不大可能會嚴重危害國家穩定。例如,一場在香港引致嚴重財物損毀的暴亂,不大可能會有這樣的效果。
4. 然而可以想像,在香港發生極為暴力的行為,是有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例如,若某組織進行炸毀香港特區的所有政府建築物和銀行的活動,則可能會嚴重危害國家穩定。但即使如此,只有當該組織的成員曾同意藉進行該等行為-

(1)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
(3) 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並知道該等行為會,或罔顧該等行為是否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他們才會犯上串謀干犯顛覆罪。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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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5-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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