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知多D - 單張
焦點議題
新聞中心
資料庫
國家安全考考你
電視短片
記者會
搜尋

資料庫 English網頁指南聯絡我們
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文旨在解釋條例草案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述的涵義,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包括台灣在內。

《基本法》附件三法律
2.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這些法律清楚表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第(一)條訂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浬)。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粗體為本文所加)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訂明(除其他事宜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粗體為本文所加)

第1章的涵義
5.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三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
6.

鑒於條例草案並沒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述提供定義,除非出現用意相反之處(見香港法例第1章第2(1)條),否則第1章的定義將適用。舉例說,在建議的《社團條例》第8A(5)(g)條中便有述明用意相反之處。該條把"內地組織"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台灣、香港及澳門除外)組成或成立的團體;或總部或主要業務地點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台灣、香港及澳門除外)的團體"。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五月



#66524

返回目錄



最後更新 : 19-5-2003
  版權 / 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