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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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官方機密條例》建議訂定的第16A(1)(a)條:
中央負責管理的事務

就條例草案建議訂定的《官方機密條例》第16A(1)(a)條而言,我們知悉大律師公會和陳文敏教授已擬備一覽表,載列《基本法》中看來關乎"與香港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條文(53號和155號意見書)。我們大致上同意列舉的條文屬所指的類別,並擬作出以下補充。
2.

我們必須留意:

(a) "與香港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陳述,應根據《基本法》的框架作解釋;

(b) 大體而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央負責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防務和《基本法》訂明的其他事宜;以及

(c) "與香港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定義,最終須由法庭在審理案件時作出裁定。任何與該定義有關的《基本法》條文一覽表,應只可作說明之用。
3.

有一點必須強調,若某人在未經授權下,披露關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則有關披露必須具"損害性",該人才算犯罪。根據《官方機密條例》擬議的第16A條,某項披露必須危害或相當可能會危害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才算具損害性。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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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9-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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