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闡釋特別代訟人的建議職能,以及政府有關如何在某一案件中選擇特別代訟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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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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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53號文件第45段闡釋特殊程序如何應用於反對取締的上訴機制的構想。該段全文如下-
"45. 尤其是-
| (1) |
法院會決定保安局局長可否拒絕向上訴人或其法律代表披露任何一項資料、理由或證據,在作出有關決定前,可由特別代訟人代表上訴人作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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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可能不涉及披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利益資料的情況下,保安局局長須以一個可向上訴人交待的形式,提供一份未曾披露的資料的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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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院只可在有必要確保資料不會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利益的情況下披露時,才可在上訴人及其法律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聆訊或任何部分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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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特別代訟人可藉下述方法代表上訴人的權益-
| (a) |
在上訴人及其法律代表不得在場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向法院作出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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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任何上述的法律程序中,盤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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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向法院作出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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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代訟人的職能 |
| 3. |
政府建議特別代訟人的職能以這方面的英國法例為依據,訂明特別代訟人-
| (1) |
在上訴人和他的任何法律代表不得在場的任何相關法律程序中代表上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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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不須向委任他代表其利益的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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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這些條文的效力是訂明特別代訟人有法定責任代表上訴人的利益,但上訴人與特別代訟人之間並無一般的當事人/律師關係。 |
| 5. |
特別代訟人的詳細職能可見於《1998年入境事務上訴特別委員會(程序)規則》(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 (Procedure)
Rules 1998)(見附件)。相關的規則計有:第7、10(3)、11、16及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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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特別代訟人 |
| 6. |
就英格蘭而言,特別代訟人由檢察總長委任。然而,我們不建議由政府官員委任建議法例下的特別代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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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選擇程序的細節將會載列於有待立法會審批的附屬法例內。擬備附屬法例時須考慮以下原則-
| (1) |
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及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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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必須確保上訴人的利益由一名資深和獨立的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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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必須確保資料不會在違反國家安全利益的情況下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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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政府目前的構思是以訂立規例的方式容許上訴人從律政司司長核准的資深獨立律師名單中選擇特別代訟人,這樣可以符合上述三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