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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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引言

本文件列明政府當局就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及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席上所提出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一語的各項問題,所作的回應。

 

對憲法的保護

2.

《草案》中擬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A(1)條,規定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等,便屬犯顛覆罪。

3.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律,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等。很多司法管轄區,都將藉非法手段推翻其國家的憲法或法律視為反國家的罪行,特別保護憲法或法律免被推翻。舉例來說,藉革命或破壞來推翻澳洲憲法,在澳洲屬叛國罪行1;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改變由憲法確立的政府制度,在德國屬嚴重叛國罪行2 ;製造暴動以破壞國家憲法所訂的統治秩序,在日本屬內亂罪3;而在美國,任何人煽惑、發動、協助或參與任何針對美國權力當局或法律的叛亂或暴動,即屬犯美國法典內“叛國、煽動叛亂和顛覆活動”章節中的罪行 4
4. 正如在較早前提交法案委員會的文件(第31號文件)中所解釋,中央人民政府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而存在和運作的,而在建議的顛覆罪中保障憲法,是恰當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包括序言、以及四章共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了根本的事項,如根本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組織等。按我們的指導原則,罪行的定義須適當地盡量清晰和嚴謹訂定;因此就我們保護國家免被顛覆的目的來說,條文應狹窄擬訂以集中於保障憲法內與此關係最密切的地方,而非單指定憲法作為廣義的保護對象。現行條文將保護範圍集中於國家的“根本制度”的做法,已達到這一點。

 

國家根本制度

5. 《憲法》第一條規定國家的性質。該條清楚訂明,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6. 國家的根本制度,包括根本的政治制度,即管理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這是根據國家的性質而定。我國《憲法》第二條,述明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人民透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其權力。第三條進一步訂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第三章詳細規定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責任及職權等。
7.

在第一條中對“社會主義”的提述,應透過《憲法》序言及其他條文來作理解。在一九九九年三月最近一次修訂的《憲法》序言第七段,述明“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第六條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更詳細的解釋︰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生產資料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政府當局對該詞的看法

8. 我們認為《憲法》的第一條和第二條,是關乎條例草案來說,什麼構成“根本制度”的最重要條文。但《憲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一樣,應作整體性的理解。因此序言及其他條文可協助理解該詞,而其適用範圍及個別的適用情形則按情況而異。同樣地,雖然社會主義可理解為包含經濟及社會的元素,但例如廢止《憲法》所確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一部份,是否等同廢止國家根本制度的問題,亦須視乎情況而定。

 

對“根本制度”提述的進一步定義

9. 如前文所述,理解“根本制度”一詞所須參考《憲法》的範圍,視乎情況而定。要預見所有的可能性,並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給予法庭適當的彈性去判定該詞的涵義。再者,現行罪行的定義,已經適當地盡量嚴謹訂定,以及充足地表達了立法的意圖是保護國家的基要制度。根據現行的定義,一個人絕不可能“無意間”觸犯該項法律。而且應注意一點,以清晰及精確度來說,草案中的定義相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例,已有過之而無不及。
10.

因此我們認為,進一步對“根本制度”的提述作定義,既不適當,亦無需要。

 

1 參閱《1914年澳洲刑法》第2部第24AA條。
2參閱《1871年德國刑法典》第81條。
3參閱《日本刑法》第77條。
4 參閱《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3條。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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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10-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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