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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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中央"

引言

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七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曾就"中央"一詞提出若干問題;本文件載述政府當局的回應。

 

關於"中央"的提述的涵義

2.

條例草案中關於"中央"的提述,與《基本法》所提述者涵義相同。《基本法》有多處提述這詞,包括第二章的標題、第十三、十四和十七條等。我們留意到,根據《基本法》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均為負責香港特區事務的機關。

 

香港法例對"中央"的提述

3.

現行的香港法例有多處提述"中央"一詞。

4.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國家"一詞的涵義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第1章附表8第1段亦訂明,若條文內容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任何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從這些條文可見,"中央"一詞包括但並非限指中央人民政府。
5.

大部分對"中央"的提述見於由私人條例草案通過而成的條例。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這些條例必須加入以下的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條例草案對"中央"的提述

6. 《官方機密條例》建議增訂的第16A條及《社團條例》建議增訂的第8A(2)(c)條,均有提述"中央"一詞。
7. 《官方機密條例》的提述旨在收窄"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類別的資料。諮詢文件提議訂立這個類別,以涵蓋目前列入"國際關係"類別的受保護資料,因為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現在已不宜列為"國際"關係。
8. 《社團條例》建議增訂的第8A(2)(c)條對"中央"的提述,旨在對取締本地組織的三項先決條件其中一項施加約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禁制內地組織,屬內地機關管轄的事。我們不宜、也無須指明哪些內地機關可獲授權,基於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理由而禁制內地組織。關於"中央"的提述會豁除其他省級或以下的機關。
9. 我們認為條例草案中關於"中央"的提述已十分清楚準確。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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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11-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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