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1 |
香港有多少個符合《社團條例》所訂定義的政治性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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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透過功能組別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組織,政府當局會否視為政治性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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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香港有多少外國政黨的代理人?
政府當局對24.1至24.3的答覆
《社團條例》第2條規定,政治性團體指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參加功能組別選舉的專業團體並未曾被視為《社團條例》下的政治性團體。該條例沒有就"政黨"一詞訂明定義。目前,有五個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曾派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或區議會的選舉或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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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17(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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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以何準則決定附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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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關係有多密切才構成附屬關係?曾存在的附屬關係是否可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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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若某組織被禁制,應如何及須在多少時間內脫離附屬關係,該人才不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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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組織接受多少資助,才會構成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財政上的支援?
政府當局對25.1至25.4的答覆
《社團條例》沒有訂明"附屬"("affiliation")一詞的定義。不過,"附屬"一詞有英文"subordination"的意思。根據有關建議,身為附屬組織的成員並不會犯罪,除非該附屬組織本身亦已被當局禁制。
《社團條例》沒有訂明,某組織接受了多少資助,才會構成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財政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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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如何界定這項罪行下的"中央機關"?
政府當局對26.3的答覆
"中央機關"的含義,政府已在回應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聯席會議所提事項的文件中,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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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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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如何界定"某組織從屬於另一內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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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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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否包括以香港特區為基地,而在內地設有分支的組織?
政府當局對27.1至27.2的答覆
正如政府在上文對問題25的答覆所解釋,這是指有關的組織從屬於某個在內地被中央機關禁制的組織,而不是指被中央機關禁制的組織從屬於在香港特區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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