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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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建議對《刑事罪行條例》的修訂中的草擬問題

引言

法案委員會在2003年4月8日及4月15日會議席上就條例草案的草擬提出兩個問題。本文件列出政府的回應。

 

為何在《刑事罪行條例》建議的第2(4)(a)(iii)條中採用"亦"一字

2.

採用"亦"字的原因是要強調某武裝部隊屬第2(4)(a)條所指的"外來武裝部隊"的前提,是有關部隊必須同時符合在第2(4)(a)(iii)條中列出的兩個要素,即 —

 
(a) 有關武裝部隊並不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為基地的武裝部隊則不屬"外國武裝部隊");
(b) 有關武裝部隊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部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地方為基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部隊則不屬"外國武裝部隊")。

 

解釋"廢止"(disestablish)一詞的涵義及範圍以及在有案例可予提供的情況下提供案例

3.

請參閱較早時政府對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於3月27日發出的函件的回應(第42號文件)(對B5號問題的回應)。根據牛津英文字典Compact Edition,"disestablish"的涵義為解除已建立的狀態,以及令事物因權限所訂或獲普遍接受而有的建制化、確立及訂定的狀況消除。以建議的新增第2A條的文義而論,使用"disestablish"一詞實屬恰當。該詞的涵蓋面亦較"overthrow"廣泛。根據上述字典,"overthrow"一詞解作"以武力推倒或終結(建制機構、政府)"。與"overthrow"一詞相比,"disestablish"的涵蓋範圍更切合政策意圖;而"disestablish"亦更能配合"根本制度"一詞。中文文本中採用"廢止"一詞,亦出於相同的考慮,"廢止"較能針對使制度名義存在但實際不具備效力的情況。而且"推翻"一詞已在建議新增的第2(1)(a)(i)及2A(1)(b)條中用作"overthrow"的對應詞,為恐英文用詞有出入而中文則採用同一詞引起詮釋方面的問題,故此未有採用"推翻.....根本制度"的行文方式。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

 

#79367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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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19-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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