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探討入侵的敵人部隊中的非中國公民成員,是否可根據內地法律被判犯顛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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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的顛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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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顛覆罪的規定,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見附件)。第一百零五條的內文並未對干犯者的國籍作任何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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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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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國公民是否可以被控顛覆罪的問題,受《刑法》第六條和第八條所規限。《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本法。”第八條訂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但第八條的應用受制於兩項規定,分別是最低監禁刑期和有關罪行在犯罪地須同屬罪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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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國公民提出檢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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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非中國公民(身處中國境內者)干犯顛覆罪的指控,內地的有關檢控當局必須證明有關罪行,例如證明他/她曾參與組織、策劃或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又或曾煽動他人這樣做。若指控是針對中國境外的非中國公民,上述的準則同樣適用。 |
| 5. |
就顛覆罪而言,趙秉志教授(他是內地的刑法專家)亦認為,該項罪行可以由外國公民干犯。根據一本討論《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著作所述(該書由趙教授擔任總主編),該罪的主體(干犯者),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籍人或無國籍人。1 |
| 入侵的敵人 |
| 6. |
至於入侵的敵人部隊的問題,《刑法》並未作任何提述,而這個問題看來與《刑法》中的顛覆罪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沒有甚麼關連。凡就第一百零五條的罪行提出的檢控,我們可以推斷,不論干犯者是否入侵的敵人部隊中的非中國公民,這項罪行的元素同樣適用。不過,若是涉及侵略中國,則入侵的敵人中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的非中國公民,可被控以戰爭罪行。 |
| 7.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根據內地制度,要使國際條約在內地生效,並不需要制定本地法例。 |
| 1 《危害國家安全罪》總主編 趙秉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第19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