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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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問及被錯誤取締的組織的賠償問題。本文件載述政府當局的回應。 |
普通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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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我們曾研究過,根據普通法,在甚麼情況下可就行政決定(取締決定為其中一個例子)索償。現把普通法的情況載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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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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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e & Forsyth的"Administrative
Law"(第8版,第753頁,第2段)指出:
"雖然還有一些重要的問題有待解決,但至少在英國,有明顯的趨勢,不贊成引用一般關於疏忽的法律來審理涉及酌情行政決定的案件。舉例來說,若處理不善,發牌當局的決定可能被判屬越權行為,遭法庭撤銷。不過,沒有象顯示有人僅因為可以證明當局疏忽,便為所蒙受的損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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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Dorset Yacht Co. Ltd. 訴 Home
Office [1970] AC 1004一案中,Reid大法官指出(第1031頁):
"當國會賦予政府酌情決定權,……政府在行使這項酌情決定權時可能會 ─
幾乎一定會有判斷上的錯誤,但國會絕對不會認為公眾應有權就這些錯誤控告政府。然而,如果政府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很不小心或不合理,以致實際上沒有真正行使國會賦予的酌情決定權,行使酌情決定權的人便是濫用權力或越權行事,國會當然不會賦予這些人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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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二零零二年五月,英國上訴法院在聆訊Hughes & Others
訴 HM Customs and Excise一案時處理過這個問題。在考慮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一條提出的賠償要求時,Hooper法官指出:
"我完全同意就此而言,獲判無罪(或根本未經定罪)的被告人是清白的。……然而,我不能接納,基於這個理由,便認為被告人因為限制令及接管令而可能蒙受損失卻不獲賠償,是不相稱甚至是無理的(答辯人提出的另一項指稱)。當然,若他能確立控方犯了"某些嚴重錯失",符合〔《刑事司法法令》〕第89條的嚴格規定,則作別論。
一般來說,除了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獲判無罪的被告人均無權獲得賠償,以彌補在還押期間失去自由的損失或由於被檢控而蒙受的其他項目的損失。故此,如限制令和接管令對其資產有不良影響而不獲賠償,也不見得特別不公平、不相稱或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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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賠償條文? |
| 6. |
普通法已為行政決定的賠償問題提供明確的原則。我們認為在這範疇上並無必要偏離普通法,也無必要在《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重申普通法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