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知多D - 單張
焦點議題
新聞中心
資料庫
國家安全考考你
電視短片
記者會
搜尋

資料庫 English網頁指南聯絡我們
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嚴重犯罪手段

下表載列的法定條文所訂的罪行,可能構成建議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A(4)(b)條中的“嚴重犯罪手段”。這份列表不應視作盡列而並無遺漏。
2.

根據建議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A條,使用的嚴重犯罪手段必須達到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程度,才屬觸犯顛覆罪。同樣地,根據建議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B條,使用的嚴重犯罪手段必須達到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程度,才屬觸犯分裂國家罪。

在香港列為罪行的行為
1 普通法謀殺和誤殺罪
2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53條-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3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2)條-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生命
5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0條-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或傷人
6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1條-意圖謀殺而摧毀或破壞建築物
7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2條-意圖謀殺而放火燒船或破壞船舶
8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及17(b)條-傷人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9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10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2條-為危害生命或使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施用毒藥等
11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3條-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12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8條-以火藥等導致身體受損傷
13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9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導致火藥爆炸等或淋潑腐蝕性液體
14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22條-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等
15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8(1A)條-禁止排入香港水域及內陸水域的排放
16 《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第9(1)(a)條-摧毀或損毀飛機或危害飛機的安全
17 《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第9(1)(b)及9(2)條-危害飛機的安全
18 《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第11(3)條-傳達消息危害飛機的安全或相當可能會危害飛機的安全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

 

#67697

返回目錄


最後更新 : 19-6-2003
  版權 / 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