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 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和二十四日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曾就《官方機密條例》現有第18(5)條、第23條和擬議第16A(1)條提出若干問題。本文件載述政府當局的回應。 |
| 第18(5)條和第23條 |
| 2. |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官方機密條例》第18(5)條和第23條對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國民的影響"。 |
| 3. |
《官方機密條例》第18(5)條訂明—
"凡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因以下事件以致落入某人的管有—
|
(a) |
它如第(2)(a)款所述被政府承辦商披露;或
|
| |
(b) |
它如第(2)(c)款所述被披露, |
則除非該項披露是由英國國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的或是在香港作出的,否則該人並不就該資料、文件或物品犯本條所訂罪行。"(粗體為本文所加)
|
| 4. |
第18(5)條就該條所訂罪行訂立若干豁免情況。回歸後,該條中"英國國民"一詞,根據較早前提交"有關法律適應化的事項"的文件(第28號文件)所載原則,應解釋為"中國國民"。 |
| 5. |
因此,由中國公民作出的披露,不論該中國公民是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亦不論該項披露是否在香港特區作出,均不屬於該條這一部分所指的有關可豁免情況的披露。 |
| 6. |
《官方機密條例》第23條訂明條例有關條文的域外效力—
"任何作為若由英國國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公務人員在香港作出便會根據本部任何條文(第22(1)、(4)或(5)條除外)屬罪行,則該作為如由該人在香港境外作出,即屬該條文所訂的罪行。"(粗體為本文所加)
|
| 7. |
同樣,上述條文中"英國國民"一詞應解釋為"中國國民"。因此,《官方機密條例》上述有關條文,適用於中國國民在香港境外作出的作為,不論該人是否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 |
| 8. |
條例草案並沒有建議對該等條文作出任何修訂。 |
| 第16A條 |
| 9. |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官方機密條例》新訂第16A(1)條是否涵蓋與國家安全部在香港的工作或活動有關的資料"。 |
| 10. |
第16A條涵蓋的範圍限於,關乎與香港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該條涵蓋的範圍已在題為"《官方機密條例》建議增訂的第16A(1)(a)條:中央管理的事務"的文件(第61號文件)中予以解釋。 |
| 11. |
有一點必須注意,第16A(1)條所訂罪行,涵蓋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憑藉他們這種身分而管有或曾經管有的資料。"公務人員"限於香港特區的公務人員。內地官員不包括在新定義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