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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項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受取締組織
-就資深大律師潘松輝先生所提論點的回應

資深大律師潘松輝先生於2003年6月12日致函保安局局長,就按擬議的《社團條例》第8A條受取締的組織的若干建議,提出意見。本文件回應有關意見。
修訂《公司條例》?
2. 潘先生於其信中的最後一段表示︰"無論是現行的條例草案附表,抑或擬議修訂中的附表2,都沒有對《公司條例》提出修訂"。這點並不正確。條例草案附表第2項,建議加入新訂的《公司條例》第291AAA條。
3.

但我們現在建議刪除該項修訂,並建議在《社團條例》新訂的附表2中處理取締某個組織所帶來的效果。因此,我們不再建議修訂《公司條例》,而是建議令《公司條例》內若干現行條文適用於某些類型的受取締組織。

註冊公司
4. 當局建議,若某受取締組織是一家註冊公司,則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把該公司清盤,而《公司條例》(第32章)第360D、360E、360F、360G、360H、360I、360J、360K、360L及360M條將適用於該公司,猶如該公司是一家根據條例第360C條自登記冊中被剔除及予以解散的公司一樣。
5. 這做法的效果是,《公司條例》第XIIIA部的條文將規管該公司的清盤。第XIIIA部是於1984年被加入《公司條例》中的,而據公司註冊處處長表示,迄今沒有關於該部的任何改革建議。
6.

潘先生指出,第XIIIA部有欠妥善,因為會使有權向有關組織提出申索的債權人無從追討。他所持論點的依據是:條例第290條不適用於根據第XIIIA部進行的清盤。第290條賦予法院權力,宣布有關公司的解散無效,以便有關人士向該公司展開訴訟程序。他建議第290條應適用於上述情況。

7.

公司註冊處處長作出回應,其意見如下。

"剔除名稱及解散

就一般解散個案(即完成清盤後的解散)或根據第291條被剔除名稱之後的解散個案而言,有關解散可藉法庭命令而告無效,或處長可重新將有關公司的名稱列於登記冊內,以便繼續進行清盤或使有關人士完成與該公司的交易。

然而,假如某公司是根據第360C條被剔除及予以解散的,則無人有權使解散無效或重新將該公司的名稱列於登記冊內(第360D條)。在有關情況下,有關公司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在公司被剔除名稱時將會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有責任將已被解散的公司的事務結束,並向證明屬實的債權人派發任何攤還債款,猶如法院已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而署長是該公司的清盤人一樣。

向公司追討未經算定的申索

第360G條訂明,《公司條例》若干條文適用於任何根據第360C條被剔除名稱的公司的清盤,猶如在該公司解散之日,法院曾作出一項將該公司清盤的命令,而破產管理署署長是該公司的清盤人一樣。第360G條所指的條文,包括第263條及264條,這兩條就包括清盤中的可證債權作規定。

尚未算定的申索,包括侵權申索,當藉判決或協議成為已算定申索,從而轉換為可計量的申索時,不論在何種模式的因無力償債而進行的清盤中,現均可成為可證債權。如屬有償債能力的公司,該等申索可根據「盡可能作出公正的估計」這基準而予以證明。由於第263條和第264條均適用於根據第360C條而作出的清盤,在該等清盤中,未經算定的申索的可予證明性,與別的清盤無異。"

非註冊公司
8. 就可能被取締的非註冊公司而言,當局建議有關的清盤應由《公司條例》第X部所規管。該部是專為非註冊公司的清盤而制定的。
9. 潘先生認為第X部所設的法定安排,與第XIIIA部所設的安排,在幾方面有差異。當局同意兩者存在差異,但這些差異本已存在於現行的公司法中,並非由於當局的建議而產生的。再者,潘先生就這些差異的不公平所舉出的唯一例子,是與第XIIIA部豁除了第290條有關,而就這點,上文第7段已作出處理。
公司先解散後清盤
10. 當局建議任何根據《社團條例》第8A條被取締的非註冊公司應被當作已予以解散,然後清盤。潘先生認為這程序不可行。
11.

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意見如下。

"解散及清盤

就"解散"一詞在英國及香港的應用而言,當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有關公司的名字自登記冊中除去時,該公司便被解散。一間公司的解散會終止其法人的身分,亦會解除該公司與其成員的關係。

一般而言,公司是在完成清盤程序後,方會被解散。進行清盤程序的目的,是要確保在該公司不再存在之前,其一切事務均已獲處理(或"清盤"),意思是終止該公司的所有法律關係。

然而,這個正常程序亦有例外情況,例如第291條(處長可將不營運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中刪除)、第291AA條(處長可將不營運私人公司的註冊撤銷),以及第360C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將從事不良活動的公司剔除)。在這些情況下,公司毋須經過清盤程序亦可被解散。"

其他組織
12.

當局建議若某組織並非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而是根據其他任何條例註冊,則該組織的清盤應按以下安排進行-

(a) 如根據其註冊的條例載有清盤條文,則按該條例進行,或
(b) 在其他情況下,根據《公司條例》第X部進行。
13. 除本文前一部份所提述者外,潘先生就上述建議的安排,沒有提出其他意見。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

 

#68113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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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3-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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