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增加刑罰的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 |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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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美國 |
加拿大 |
澳洲 |
| (A) 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我們建議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
普通法的叛逆性質罪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煽動性語言文字或誹謗),可由法庭酌情判處罰款或監禁 |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刊印、發布、編輯任何書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教授他人以武力或暴力等推翻或滅美國政府),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及/或罰款,而且在定罪後的5年內,不得受僱為美國或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工作 |
根據《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發布煽動性的誹謗或參與煽動性的勾當),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
根據《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24D條(撰寫、刊印、發表或發布任何煽動性文字,意圖造成暴亂或擾亂公共秩序或引起公眾騷亂),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 |
(B) 處理煽動性刊物- 我們建議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而刊物則予以充公 |
(C) 未經授權而披露憑藉公職身分或因未經授權的披露等所得的受保護資料-我們建議,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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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至6條,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及/或罰款(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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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法典》第50篇第783條及第18篇第798條,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及/或罰款,而且不得出任按《憲法》或美國法律設立的任何公職或具社會名望、可獲利益或受人信賴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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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料保安法令》第4、13、14及第16至18條,(A)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及/或罰款(第27條);(B)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第16及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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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70及79條,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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