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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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對涂謹申議員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所提問題的回應(第四部份)

引言

我們曾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二零零三年一月七日及一月十六日提交文件,載述政府當局對涂謹申議員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所提問題的回應,本文件就其餘問題作出答覆。

對提問的答覆

程序及其他事項

9.5

28.1     外國就叛國和煽動叛亂罪訂定檢控時限,分別有什麼先例?

政府當局對28.1的答覆

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48條和英國《1695年叛國法令》第5和6條,均就叛國罪訂定檢控時限;但沒有法定條文,訂明煽動叛亂罪的檢控時限。

28.2 就叛國和煽動叛亂罪訂定檢控時限,各自的理據何在?

政府當局對28.2的答覆

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第49號文件:反國家罪行》第36至37頁,就叛國罪的檢控時限作出以下評論:

"....對檢控以言詞作為證據的叛國罪施加16天的時限,而對檢控以武力推翻政府的叛國罪,則施加3年的時限(《刑事罪行法典》第48條)。相信最初訂定16天時限其中一個目的,是避免出現證人嘗試回憶無意中聽到的叛逆性質言詞的困難情況,但以今天錄音的電子科技,這個理由已大致不再適用;無論如何,3年的檢控時限並沒有類似的理據。"

附件2

29.1     煽動叛亂的嚴重後果有何改變,以致須大幅提高其罰則?

政府當局對29.1的答覆

正如在諮詢文件所解釋,煽動叛亂罪的定罪準則,在程度上已大幅提高,以涵蓋國家或香港特區的穩定受到嚴重危害的情況;相比之下,現有的罪行涵蓋範圍廣泛,包括有限度暴力或擾亂公安的個別事件。提高罰則是要使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成比例。

29.2 在罰則方面,外國有何先例?

政府當局對29.2的答覆

請參閱 附件I。

29.3 請把附件2所載建議提高的罰則,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等地刑事法律就類似罪行訂立的罰則,作一比較。

政府當局對29.3的答覆

請參閱 附件II。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二月

附件I

建議的《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罪行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叛國罪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1702年叛國法令》第3條及《1814年叛國法令》第1條) 最高可判死刑(《美國法典》第18篇第1111條) U最高可判死刑及罰款(《刑事罪行法典》第121A條)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刑事罪行法典》第47(1)條)
隱匿叛國罪─廢除 法庭可酌情判處監禁及罰款(普通法罪行─《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或罰款(《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2條) 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或罰款(《刑事罪行法典》第121D條) 最高可判監禁14年(《刑事罪行法典》第50條)
分裂國家罪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沒有明文訂立分裂國家罪,但可參考叛國罪的罰則。
顛覆罪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最高可判監禁20年及/或罰款(《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4條) 最高可判死刑(《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刑事罪行法典》第47(2)(a)條)
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
─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最高可判監禁20年及/或罰款(《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
最高可判監禁5年(《社團法令》第14條)
 

附件II

建議增加刑罰的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罪行
 
英國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A) 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我們建議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普通法的叛逆性質罪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煽動性語言文字或誹謗),可由法庭酌情判處罰款或監禁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刊印、發布、編輯任何書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教授他人以武力或暴力等推翻或滅美國政府),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及/或罰款,而且在定罪後的5年內,不得受僱為美國或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工作 根據《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發布煽動性的誹謗或參與煽動性的勾當),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根據《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24D條(撰寫、刊印、發表或發布任何煽動性文字,意圖造成暴亂或擾亂公共秩序或引起公眾騷亂),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
(B) 處理煽動性刊物-
我們建議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而刊物則予以充公
(C) 未經授權而披露憑藉公職身分或因未經授權的披露等所得的受保護資料-我們建議,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
根據《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至6條,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及/或罰款(第10(1)條)
根據《美國法典》第50篇第783條及第18篇第798條,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及/或罰款,而且不得出任按《憲法》或美國法律設立的任何公職或具社會名望、可獲利益或受人信賴的職位
根據《資料保安法令》第4、13、14及第16至18條,(A)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及/或罰款(第27條);(B)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第16及17條)
根據《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70及79條,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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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3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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