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知多D - 單張
焦點議題
新聞中心
資料庫
國家安全考考你
電視短片
記者會
搜尋

資料庫 English網頁指南聯絡我們

政府當局對涂謹申議員在二零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日所提問題的回應

引言

本文件載述政府當局對涂謹申議員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提問題的回應。

對提問的答覆

煽動叛亂

4.13(二)

1.1     就將"嚴重危害一個地區(並非國家)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的作為列為煽動叛亂的犯罪元素,請列舉其他地區的相類似法律條文。

政府當局對1.1的答覆

澳洲的《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24C條訂明,參加任何煽動性計劃,意圖造成暴亂,或擾亂公共秩序或引起公眾騷亂,即屬犯罪,暴亂或公共秩序受擾亂的程度,並無訂明須足以威脅全國。

新西蘭的《1961年刑事罪行法令》第82條訂明,參與任何煽動性的勾當(界定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把煽動意圖付諸實行的協定),即屬違法。"煽動意圖"包括意圖煽惑、促致或鼓勵他人干犯任何損害公共安全或妨礙維持公共秩序的罪行,以及意圖煽惑、促致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藐視法紀或破壞秩序。

4.17

1.2    

就處理煽動刊物的"合理辯解"作抗辯而言,如何界定新聞報導?例如,是否包括偵查式的調查報導?

1.3

就處理煽動刊物的"合理辯解"作抗辯而言,如何界定學術研究?例如,是否包括學者在報章的評論,不管是在新聞版、評論版或副刊?

政府當局對1.2及1.3的答覆

"合理辯解"是指法庭認為"合理"的任何辯解,包括學術研究及新聞報道。

在普通法中,"合理"是一個確立已久的概念。由於法律不能訂明所有可能性(例如個別個案的環境因素),因此在很多情況下都必須提供靈活性,讓法庭根據個案的所有情況,從普通人的角度決定某辯解是否合理。

訂明"學術研究"及"新聞報道"是合理辯解,純粹是讓法庭在考慮哪些理由屬合理辯解時,有指引可依循。這不會豁除其他可接受為合理辯解的理由。

竊取國家機密

6.14

1.4     該段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不應被理解為國家機密以外的資料不需要受保護,當局是怎樣得悉這理解?按這理解,在"國家機密"以外,還有哪些類別的資料雖不屬"國家機密"但仍需要根據第二十三條而受保護,請詳列舉說明之。

政府當局對1.4的答覆

第二十三條是一項規定香港特區立法的指令性條文,訂明香港特區須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該條並無規定或暗示須廢除任何現有法例,或就保護資料而言,非國家機密的資料不應受到保護。因此,只要受現有《官方機密條例》保護的資料充分涵蓋"國家機密",第二十三條所訂的責任便已履行。

6.15

1.5     有評論指《官方機密條例》的受保護資料類別中的"有關國際關係資料"的定義過於廣泛,可能不符合人權標準,當局是否得悉這評論的出處及對這評論有何回應?

政府當局對1.5的答覆

《官方機密條例》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這個問題,在一九九七年審議《官方機密條例草案》時,已獲考慮。就條例草案第III部而言,政府當局得出的結論是條例草案第III部的條文對資訊自由所構成的限制,其範圍已狹窄地訂定以保障安全及公共秩序。有關條文,可恰當地被視為與達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指的合法目的相稱。根據國際法學,絕對沒有理據顯示該等條文與其合法目的不相稱。

6.19

1.6     該段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列為受保護資料類別,請列舉在哪些其他國家,在保護"國家機密"的前題下,有將中央與地區之間的關係列作受保護資料,及相關的法律條文?

政府當局對1.6的答覆

英國的《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第3條訂明,對任何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作出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國際關係"的定義,包括任何關於英國以外國家與另一國家,而又可影響英國與另一國家之間關係的事情。英國以外國家,包括英國以外的任何地區〔即包括英國的殖民地(例如一九九七年前的香港)〕。

外國政治性組織

7.15

1.7    

就該段所提述禁制組織的機制而言,請列舉在哪些其他國家有這類禁制機制,及相關的法律條文。

政府當局對1.7的答覆

澳洲的《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30A條,宣布以下團體為非法會社:

(1)(a)     任何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而該團體透過其會章、宣傳或其他方式鼓吹或鼓勵-
   
(i) 藉革命或破壞,以推翻聯邦憲制;或
(ii) 用武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或州或任何其他文明國家的已確立的政府、或有組織的政府;
或該團體是或宣稱是從屬於任何鼓吹或鼓勵本段所述任何主張或行為的組織;

  (b) 任何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而該團體透過其會章、宣傳或其他方式,鼓吹或鼓勵作出任何目的是或宣稱是把第24A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付諸實施的作為。

(2) 非法會社的任何分支機構或委員會,以及由非法會社的權力或顯然由該等權力營辦或籍該等權力營辦的院校,就此法令而言,都會視為非法會社。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二月

返回目錄

最後更新 : 30-4-2003
  版權 / 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