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禁止組織進行確實危害國家的活動,第15條訂定新的《社團條例》第8A條,以賦權保安局局長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行使該項權力時,須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保護國家安全的準則屬必須和相稱的標準,並出現下述其中一種情況-
| (a) |
有關組織的宗旨或其中一項宗旨是從事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諜報活動; |
| (b) |
有關組織已作出或正企圖作出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諜報活動;或 |
| (c) |
有關組織從屬於某內地組織,而該內地組織已被中央藉明文禁令並按照國家法律,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為理由禁止運作。 |
某本地組織“從屬”於一內地組織的釋義,衹為前者接受後者可觀的財政資助、前者受後者指示或控制,或前者的政策由後者釐定。新訂的第8C條訂明,支援受取締組織或為受取締組織安排活動,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