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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David Pannick, QC 意見書撮要
律 政 司 委 託 Mr Pannick , 就 《 諮 詢 文 件 》 所 載 實 施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立 法 建 議 , 與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所 保 障 的 發 表 自 由 、 和 平 集 會 自 由 、 結 社 自 由 及 其 他 權 利 是 否 相 符 , 提 供 意 見 。
概 要
Mr Pannick 滿 意 建 議 內 容 符 合 人 權 法 律 。
他 注 意 到 《 諮 詢 文 件 》 明 , 確 保 為 實 施 第 二 十 三 條 而 制 定 的 實 質 條 文 , 符 合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和 第 三 十 九 條 所 訂 明 的 國 際 責 任 , 是 主 要 方 針 之 一 。
他 指 出 第 二 十 七 條 、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 不 是 絕 對 的 ; 我 們 須 在 個 人 利 益 與 其 他 利 益 ( 後 者 指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會 利 益 )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一 貫 以 來 , 法 院 應 力 求
"… … 在 維 護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與 保 障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 "
是 否 取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事 實 , 和 該 等 建 議 如 獲 通 過 立 法 , 當 局 如 何 行 使 法 例 賦 予 的 酌 情 權 執 法 而 定 。
如 有 人 對 當 局 就 個 別 案 件 執 行 新 法 例 有 所 憂 慮 , 法 庭 解 釋 和 應 用 該 等 法 例 , 會 致 力 符 合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第 三 十 九 條 所 訂 基 本 權 利 。 不 只 原 則 上 會 是 這 樣 , 特 別 是 諮 詢 文 件 中 已 強 調 法 例 須 符 合 各 項 基 本 權 利 的 意 向 。
他 認 為 諮 詢 文 件 所 載 建 議 全 沒 有 抵 觸 基 本 權 利 。 不 過 , 將 來 在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下 , 必 須 確 保 所 行 使 的 權 力 是 相 稱 的 , 並 符 合 基 本 自 由 。
禁 制 組 織
Mr Pannick 特 別 考 慮 了 授 權 保 安 局 局 長 禁 制 組 織 的 建 議 。 他 注 意 到 此 權 力 只 可 在 該 組 織 屬 於 指 定 類 別 時 行 使 。 其 中 一 個 類 別 是 , 該 組 織 從 屬 於 在 內 地 被 中 央 機 關 取 締 的 內 地 組 織 。 Mr Pannick 認 為 這 項 建 議 本 身 並 無 任 何 不 妥 之 處 。 有 關 組 織 必 須 在 內 地 已 被 取 締 這 一 點 , 只 是 行 使 該 權 力 的 先 決 條 件 。
保 安 局 局 長 必 須 合 理 地 相 信 禁 制 某 組 織 是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 公 共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所 必 需 , 才 可 行 使 該 項 權 力 。 若 保 安 局 局 長 應 用 錯 誤 的 驗 證 標 準 , 或 達 致 明 顯 不 合 理 的 結 論 , 則 可 以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作 出 補 救 。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有 關 分 裂 國 家 活 動 , Mr Pannick 指 出 諮 詢 文 件 第 3.7 段 旨 在 界 定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的 含 義 , 並 把 該 詞 界 定 為 包 括
"嚴 重 干 擾 或 嚴 重 擾 亂 基 要 服 務 、 設 施 或 系 統 ( 不 論 是 公 共 或 私 人 的 ) " 。
他 說 有 人 擔 心 " 非 法 手 段 " 的 定 義 可 能 涵 蓋 在 內 地 作 出 但 受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的 行 為 , 例 如 罷 工 行 動 或 和 平 示 威 。 但 他 認 為 這 不 大 可 能 ︰
諮 詢 文 件 第 3.7 段 有 以 下 補 充 ︰
而 《 基 本 法 》 所 保 障 的 示 威 、 集 會 等 自 由 , 例 如 和 平 集 及 提 出 主 張 等 , 亦 應 在 條 文 中 受 到 足 夠 及 有 效 的 保 障 。 "
他 建 議 為 免 生 疑 問 , 宜 在 新 法 例 中 概 括 訂 明 , 其 條 文 不 會 抵 觸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或 三 十 九 條 , 而 其 中 的 限 制 只 在 符 合 《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文 的 情 況 下 適 用 。
Mr Pannick 的 意 見 認 為 《 諮 詢 文 件 》 載 述 的 建 議 , 在 法 律 原 則 上 全 無 不 恰 當 之 處 。 但 他 亦 強 調 , 在 執 行 制 定 的 條 文 時 , 必 須 符 合 人 權 , 這 點 至 為 重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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