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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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 建议罪行与现有罪行及
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的比较*

现有法例 条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
香港特区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澳洲 新加坡
叛国罪
杀死或伤害国家元首,或导致国家元首身体受伤害。 将予废除。 图谋或设想杀死英王。 杀死或企图杀死或袭击美国总统。 杀死或企图杀死或导致女皇陛下身体受伤害。 导致君主死亡或受到伤害。 图谋、设想、构想、计划或意图杀死或伤害总统。

发动战争以废除或强迫君主或恐吓立法机关。

“发动战争”按普通法解释,包括暴乱或暴动。

怀有推翻、恐吓或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的意图而加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或作为其中一分子。

“战争”只限于已作出宣战的战争或武装部队之间发生的公开武装冲突。

向君主发动战争。 向美国发动战争。 向加拿大发动战争,或作出任何作为,准备向加拿大发动战争。 向联邦发动战争,或作出任何作为,准备向联邦发动战争。 向政府发动战争,或企图发动战争,或教唆他人发动战争;或集合人手、武器或弹药或其他资源准备发动战争,意图向政府发动战争或作好准备向政府发动战争。 
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 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 图谋、设想、构想、计划,或意图鼓动或煽动外国人或外人以武力入侵联合王国。 鼓动不是澳洲公民的人武装入侵联邦或联邦的领土。

协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

“公敌”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国家的公民。

怀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中的形势的意图,而作出任何作为,藉此协助在该场战争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

“公敌”只限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外国政府/外来武装部队。

附从英王的敌人,为他们提供协助和生活设施。 附从美国的敌人,在美国境内或其他地方为他们提供协助和生活设施。 协助与加拿大交战的敌人,或与加拿大部队处于敌对状态的武装部队(不论是否已进入战争状态)。 作出以任何方式提供协助的行为,意图协助与联邦交战的敌人、或与澳洲国防部队处于武装敌对状态的其他国家或组织。  
叛逆性质的罪行 ─ 以公开的作为表明意图发动战争或鼓动入侵。 将予废除。 以任何公开的作为表明、述明或宣布发动战争或煽动入侵的意图。   意图作出叛逆性质的作为,并以公开的作为表明该意图。 意图作出叛逆性质的作为,并以公开的作为表明该意图。  
隐匿叛国
普通法的隐匿叛国罪行。 将予废除。 知悉有人策划或作出叛国行为而没有尽快通知治安官或其他主管当局。 知悉有人作出叛国行为,但隐瞒或没有尽快把事件披露和告知总统、或部分美国法官或适当当局。 知悉有人将会犯严重叛国罪或叛国罪而没有尽所有合理的传达方式通知治安官或其他主管当局,或没有尽其他合理的努力以阻止该人犯上述罪行。 接待或协助据其所知干犯了叛国罪的人,意图让该人逃避惩罚或拘捕;或知悉有人意图犯叛国罪而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警方,或尽合理的努力,阻止该人犯上述罪行。 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有人蓄意犯了任何相当于叛国的罪行,而蓄意不提供在法律上有责任提供的、与该罪行有关的资料。

现有法例 条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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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
发动战争以强迫君主改变措施或计划,或恐吓立法机关,或意图废除君主。 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或推翻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 图谋、设想、构想以公开的作为或行为废除女皇陛下作为联合王国的君主,或发动战争以强迫女皇陛下改变措施或意见,或恐吓国会。 串谋以武力推翻、打倒或毁灭美国政府,或向美国政府发动战争,或使用武力抗拒美国政府的权力,或使用武力防止、妨碍或阻延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煽惑、发动、协助他人进行或参与任何针对美国权力当局或法律的叛乱或暴动,或给该人援助或生活设施。 使用武力或暴力,目的在推翻加拿大的政府;或作出暴力的作为,藉以恐吓议会。 作出任何作为或事情,意图藉革命或破坏推翻联邦宪法;或用武力或暴力推翻已确立的联邦政府。 图谋、设想、构想、计划或意图剥夺或废除新加坡总统的统治权,或以刑事武力威吓政府。


现有法例 条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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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
发动战争,意图废除君主作为其领土的统治者。 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部分自其主权分离出去。 图谋、设想、构想、计划或意图以公开的作为废除女皇陛下作为其任何领土的君主。 受向美国发动战争的,和有关用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毁灭美国任何州或属地等的政府的罪行所涵盖。 使用武力或暴力,目的在推翻某省的政府;或作出暴力作为,以恐吓某省的立法机关。 作出任何作为或事情,意图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某个州已确立的政府。 受向政府发动战争的罪行所涵盖。


现有法例 条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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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叛乱
煽惑他人干犯叛国罪;作出、企图、准备或与他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性语言文字。

故意煽惑他人干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的罪行;或故意煽惑他人参与会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公众暴乱

有关煽惑必须相当可能怂恿他人犯上述罪行或进行上述行为,才属犯煽动叛乱罪。

煽惑他人干犯刑事罪行已是一项普通法罪行。

以口头发布具煽动意图的煽动性语言文字,或怀有煽动意图发布载于任何可作诽谤的物件的事项(涉及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 明知或故意鼓吹、教唆他人有责任或有必要藉武力或暴力,或藉刺杀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或属地政府等的任何官员,以推翻或毁灭该等政府。 发表煽动性的语言文字,或参与煽动性的勾当;任何人教授或鼓吹,或发布或传播任何文字,主张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作为在加拿大境内达到改变政府的手段,须被推定为有煽动意图。 以言论或文字,鼓吹或鼓励藉革命或破坏以推翻联邦宪法;或藉武力或暴力推翻联邦或州已确立的政府;或参加任何煽动性计划,意图造成暴乱,或扰乱公共秩序或引起公众骚乱。 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有煽动倾向的作为或在作出后会有煽动倾向的作为;或发表任何煽动性语言文字。
煽动性刊物
处理或管有煽动性刊物。

发表、售卖、要约售卖、分发煽动性刊物,意图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罪。

管有煽动性刊物罪将予废除。

以口头发布具煽动意图的煽动性语言,或怀有煽动意图,发布载于任何可作诽谤的物件中的事项(涉及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 意图引致美国政府、任何州或属地政府等被推翻或毁灭而刊印、发布、出售或分发任何书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或建议他人有责任或有必要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毁灭美国任何政府,或企图作出上述作为。 发布煽动性的诽谤(即表达煽动意图的诽谤);任何人教授或鼓吹,或发布或传播任何文字,主张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作为在加拿大境内达到改变政府的手段,须被推定为有煽动意图。 撰写、刊印、发表或发布任何煽动性文字,意图造成暴乱,或扰乱公共秩序或引起公众骚乱。 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或复制任何煽动性刊物;或管有任何煽动性刊物。


现有法例 条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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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的披露
非法披露凭借其公职身分或透过未经授权披露而取得的资料。

非法披露凭借其公职身分或透过未经授权披露或违法取览而取得的资料。

“违法取览”是指藉着侵入网络、盗窃、抢劫、入屋犯法或贿赂这些刑事作为而取得资料。

非法披露凭借其公职身分或透过未经授权披露而取得的资料。 明知而故意将任何机密资料传达、提供给未获授权人士;或发布任何机密资料;或以任何有损美国安全或利益或令任何外国政府得益却令美国利益受损的方式使用任何机密资料。 非法披露凭借其公职身分或透过未经授权披露而取得的资料;或非法收到这些资料。 非法披露凭借其公职身分或透过未经授权披露而取得的资料;或非法收到这些资料。 非法披露凭借其公职身分或透过未经授权披露而取得的资料;或非法收到这些资料。


现有法例 条例草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
香港特区
组织或支援受取缔组织
组织或支援非法社团(例如成为干事或成员;或提供财政资助)。 组织或支援受取缔组织(例如成为干事或成员;或向其支付金钱)。

美国
组织或协助或企图组织任何教授、鼓吹或鼓励推翻或毁灭美国政府或其任何州或属地政府的社团、团体或会社;或成为这类社团、团体或会社的成员。

澳洲
成为非法会社(例如鼓吹藉革命或破坏或毁灭联邦财产以推翻联邦宪法)的干事或成员;或提供或捐助金钱或货物予非法会社。

新加坡
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非法社团(即未经注册的社团);或成为其成员;或参加其会议。

*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罪行条文,以英文版本为准。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三月

最后更新 : 27-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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