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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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事项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未经授权披露受保护资料及公众利益

本文解释,当局为何认为,就未经授权而披露受保护资料罪而言,引入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不是恰当的做法。

英国的情况
2. 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是以英国于1989年制定的法例作为基础,后者并没有包括类似的免责辩护。该英国法例是以一份于1988年发表的白皮书为蓝本。该白皮书明确地考虑并否决了加入以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的建议(见附件1)。
3. 该白皮书列出两个否决加入该免责辩护的原因:第一,有关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务求法律条文及其应用尽量清晰。若加入一项一般性的公众利益免责辩护,则将无法达到这目标。第二,法例的原意,是只在明显地基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需要施行刑事处罚。任何人均不应仅因为基于某些属公众性质的一般理由,而可以披露某些资料,而披露者是知道该等资料可能会(比方说)导致人命伤亡的。
4. 英国国会在制定有关法例前,曾就这问题进行辩论。英国国会拒绝接受以此作为免责辩护的部分原因载于附件2内。
香港法例
5.

香港在这方面的法例是在1997年制定的。有关应否加入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的问题,曾在法案委员会中讨论,并在立法会全体大会中辩论。结果是不设立该免责辩护。否决设立该免责辩护的部分原因列于附件3内。

人权
6.

英国于1998年制定了《人权法令》后,有人提出未经授权披露资料的罪行是否与言论自由的保障协调的问题。有关关注特别集中在对保安人员的限制上,该等人员所作的披露即使不具损害性,他们也可能会触犯未经授权而披露资料的罪行。此外,有关关注亦集中于一个可见的需要,即让"揭发劣行的人"揭露政府的错失。

揭发劣行的人
7.

英国上议院在其近期的Shayler一案中的裁决回应了该等关注。法庭裁定有关罪行符合《人权法令》的规定。判决书详尽探讨了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的需要。法庭认为有关法律已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让"揭发劣行的人"能在恰当的情况下揭露不当事件。

8.

倘若香港的法例受到以人权为理由的挑战,相信结果亦会一样。因此,即使只是设立有限度形式的"揭发劣行的人"的免责辩护,当局亦认为无此需要。

9.

有评论者建议,可参考《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0(3)条的模式,设立某种有限度形式的免责辩护。第30(1)条规定,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披露被指称或怀疑已干犯第201章第II部所订罪行而正受调查的人的身分,即属违法。第(3)款规定-

"在不影响第(1)款中的"合理辩解"一词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任何人在以下情况下(但亦只有在以下范围内)作该款所提及的任何种类的披露,即就该项披露而言属有合理辩解-
(a) 该项披露公开专员、副专员或任何廉政公署人员的不合法活动、滥用权力、严重疏于职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或
(b) 该项披露公开一项对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众的健康或安全的严重威胁。"

10. 第201章中第30条所订的罪行,与《官方机密条例》所订的未经授权而披露资料的罪行有不同之处。根据第30条,即使有关披露不造成任何损害效果,也属犯法。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揭发劣行的人"的免责辩护,以减轻该罪行的严厉程度,或许是合理的。然而,未经授权而披露资料的罪行,一般包含了一项是否造成了损害的验证,以确保只有在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有关行为才犯法。即使如Shayler一案中,有保安及情报部门人员未经授权披露资料,即使有关披露不具损害性,亦可能触犯法例,然而,法庭在该案中,裁定有关法例已为揭发劣行的人提供了足够保障。
建议修订
11.

现建议大致保留《官方机密条例》的现行条文。两项有关未经授权而披露资料的主要改动如下-

(1) 堵塞有关未经授权而披露藉着违法取览所取得的受保护资料的漏洞;以及
(2) 就禁止未经授权披露的有关中央与香港关系的资料,收窄其范围。
12. 上述两项修订均不构成任何在过往未被考虑(并否决)的理据,可予支持设立公众利益免责辩护。
13. 要强调的是,任何人如未经授权而披露受保护的资料,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会犯罪。即该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1) 资料属受保护资料;
(2) 资料藉着违法取览而取得,或曾被未经授权而披露;以及
(3) 他所作的披露根据条例的定义具有"损害性"。

14. 至于有关由中央管理的香港事务的资料方面,只有在有关披露会危害或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独立自主)的情况下,披露方具损害性。
15. 当局不相信作出具上述损害性的披露会有可能符合公众利益。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

 

 

 

#65719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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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 5-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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