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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员会就1号文件第4页第(i)项所提到的"联同敌方进行对国家有敌意的行为"所涵盖的行为,要求当局列举一些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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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正如1号文件注脚6所述,有关的提述引自一本英国刑事法的权威文献Archbold 2002,该书根据一些英国的权威典籍,列出一些会构成"向女皇的敌人提供协助和安慰"的行为(见附件I中 Archbold 2002第25-2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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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Archbold和Fost. 216 (Archbold所提述的参考文献)都没有提到任何会构成"联同敌方进行对国家有敌意的行为"的例子。不过,敌意的行为会包括战争行为,例如某个国家向边境的另一方开火。如有两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发生武装冲突,当中一个国家的国民联同其国家的敌人攻击自己国家的边境,该人士会被视为向敌人提供协助和安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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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条例草案没有使用"提供协助和安慰"的用语,但却订明若任何人怀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中的形势的意图,协助在该场战争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即属犯罪。我们认为,任何以上文第3段所述的方式行事的人,若在作出有关作为的时候,是怀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中的形势的意图的,他便会触犯该项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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