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
罪行/怀疑 |
调查权力 |
一般个案 |
紧急个案 |
注释 |
《官方机密条例》(第521章)第11条
[1997年6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已犯或即将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间谍活动)。 |
─
于任何时间进入手令指明的任何处所或地方,在有需要时可使用武力进入;
─ 搜查该处所或地方及于其内发现的每一人;以及
─ 检取任何属第II部所订罪行的证据的东西。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任何警务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11(1)条)。 |
凡警司级人员觉得某个案的情况极其紧急,而且有需要即时采取行动以保障联合王国或香港的利益,他可藉书面命令向任何警务人员授予与裁判官藉手令给予的权限相同的权限(第11(2)条)。 |
仿照英国《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第9条而制定。 |
|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52(1)(e)条
[1994年修订] |
……有理由怀疑其内有根据本条例可予扣押的物件。 |
─
进入及搜查任何场所或处所。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任何警务或海关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52
(1E)条)。 |
如并非合理切实可行获得根据第(1E)款发出的手令,则任何警务或海关人员无须有该手令而进入及搜查任何场所或处所(第52(1)(e)条)。 |
现行第52(1)(e)条是在1994年因应陈振鸿大法官对R
v Yu Yem-kim(1994) 4 HKPLR 75的裁决而引入的;他裁定(第98页第20行):"在成文法中订明,只准在并非合理切实可行获得手令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有关无须手令的搜查及扣押,可以使有关条文的施行,符合合理和需要的原则。" |
|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第40条 |
……有合理理由怀疑本条例所订的罪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
─
在任何时间进入(如有需要可使用武力进入)任何地方、处所、船只、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和搜查该等地方、处所、船只、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与搜查所有于其内被发现的人。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任何警务或海关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40(1)条)。 |
如警司/海关监督或以上职级的人员
(a) 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本条例所订罪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及
(b) 信纳─
(i) 需要行使第(1)款的各项权力或其中任何权力;
(ii) 根据第(1)款取得手令会造成延搁;及
(iii) 延搁会使进入的目的不能达成,
则他可用书面给予任何警务/海关人员权限,行使上述各项权力(第4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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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17条
[1996年增订] |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处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 |
─
进入该处所或地方(必要时可强行进入),并进行搜查。 |
由裁判官或原讼法庭发出手令,赋予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权限,行使此等权力(第17(1A)条)。 |
凡廉政专员信纳有合理因由相信─
(a) 在任何处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及
(b) 根据第(1)款提出单方面申请会严重妨碍对怀疑犯了的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调查或严重妨碍与该罪行有关的法律程序的进行,
专员可授权该人员进入该处所或地方(必要时可强行进入),并进行搜查(第17(1B)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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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6(1A)(e)条
[1995年增订] |
……有理由怀疑在处所或地方内有根据本条例可被扣押的物件。 |
─
进入及搜查任何处所或地方。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或入境事务主任行使此等权力(第56AA条)。 |
若获得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无须手令而行使此等权力(第56(1A)(e)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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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23条
[1998年5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地方有-
(A) 任何是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
(B) 任何经特定设计或改装以供制作某版权作品的复制品并且是用作或拟用作制作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或
(C) 任何他觉得是或相当可能是本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证据或任何他觉得是包含或相当可能包含该证据的东西。 |
─
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任何海关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123(1)条)。 |
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导致失去证据或毁灭证据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获取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海关人员可无须手令行使此等权力(第12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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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第19条
[1998年5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地方内有-
(a) 任何在违反第II部的情况下制成的光碟(制造光碟);或
(b) 任何可能是或相当可能是第II部所订罪行的证据或任何包含或相当可能包含第II部所订罪行的证据的机械、设备或其他东西。 |
─
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任何海关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19(1)条)。 |
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导致失去证据或毁灭证据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获取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海关人员可无须手令行使此等权力(第1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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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12(3)条 |
……有合理理由怀疑处所内可能有以下可予检取的物品:
(i) 该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本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的发生有关的物品;或
(ii) 该人员觉得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载有任何上述罪行的证据的任何其他物品。 |
─
进入和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处所的任何部分。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和政府指定部门的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12(3)(a)条)。 |
该人员在顾及有关情况后,认为申请手令将会使进入或搜查的目的无法达成,因而在并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或搜查该处所的任何部分(第12(3)(b)条)。 |
根据第12(1)(c)条,若该处所并非只作住宅用途,则有关人员可无须手令搜查。 |
| 《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第29(3)条
[2001年3月制定] |
……有合理理由怀疑处所内可能有以下可予检取的物品:
(i) 该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本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的发生有关的物品;或
(ii) 该人员觉得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载有上述罪行的证据的任何其他物品; |
─
进入和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处所的任何部分。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和政府指定部门的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29(3)
(a)条)。 |
该人员在顾及有关情况后,认为申请手令将会使进入或搜查的目的无法达成,因而在并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或搜查该处所的任何部分(第29(3)(b)条)。 |
根据第29(1)(c)条,若该处所并非只作住宅用途,则有关人员可无须手令搜查。 |
| 《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14条 |
……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地方隐藏或存放任何根据本条例可予没收的货品,或隐藏或存放本条例所订罪行就之而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货品。 |
─
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
由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任何警务或海关人员行使此等权力(第14(1)条)。 |
若有关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如不立即搜查该地方,该等货品相当可能会被移走,则该人员可无须手令行使此等权力(第1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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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条例》(第148章)第23(1)条 |
……合理地怀疑任何处所或场所乃赌场。 |
─
进入及搜查该处所或场所。 |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书面授权任何警务人员行使此等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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