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在2002年10月21日提出事项的回应
本文件就2002年10月21日的联席会议所提出的问题,列出政府的回应。
谘询文件建议的修订
2. 正如上述会议的会议纪录所载,我们就谘询文件提出下列的修订:
-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XII部,已经列出就搜查和检取新闻材料的保障。我们已承诺,清楚列出上述的保障亦应适用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建议罪行。
- 就谘询文件第8.6段建议的财务调查权力,我们已承诺不会在《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7条的现行权力以外,寻求额外的财务调查权力。第232章第67条规定,警务处处长在有合理理由怀疑一项可循公诉程序起诉的罪行已经发生时,可以要求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就任何受调查的人士是否在有关机构有任何帐户或财产的事宜,提供资料。
行使进入和搜查权力的监管机制
3. 附件A列出有关香港警方在行使进入和搜查权力的程序和监管机制,以及可发出授权的人员的相应级别。除了有关特定权力的相应监管机制外,警方有关权力的行使,均受独立的投诉机制规管,并可被司法覆核。
4. 我们未能取得海外国家有关警方进入和搜查权力的监管机制的资料。不过,我们知悉,在英国的Terrorism Act 2000(《2000年恐怖活动法令》)中,就有关紧急情况下可以行使的类似权力设有法定的条文,以作监察。有关资料列于附件B。
《基本法》第十九条的证明文件与《官方机密条例》
5. 普通法中「国家行为」和「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证明书」的概念,已于政府在2002年10月21日的联席会议上提交的「国家行为」文件中第4至6段清楚说明。典型的国家行为,包括宣布战争和和平,以及确认某人为外交人员。
6. 就《官方机密条例》(第521章)而言,行政长官可在下列假设性的个案中,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就国家行为有关的事实问题,发出证明文件:X君被控《官方机密条例》下的一项罪行,而他声称拥有外交豁免权。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长官应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以证明X君是否被确认为外交人员,因而享有免受检控的外交豁免权。
7. 我们认为「国家行为」一词,范围非常有限,并可根据普通法解释。上述为一例子,说明《基本法》第十九条的证明文件如何会于涉及《官方机密条例》的情况中使用。
8. 不过,某些资料是否属于受保护类别(例如「防务」或「国际关系」)的问题,将由特区法院按《官方机密条例》中有关词语的定义作决定,并不存在内地机关发出证明文件,证明某项资料属于某项受保护类别,因而对特区法院有约束力的情况。内地将某项资料界定为机密,对决定该资料是否受《官方机密条例》所保护是没有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意义
9.正如谘询文件注18所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词,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在宪法下确立的国家机构这个整体概念。虽然「政府」最终是由组成不同机构的人所构成,其意义,正如谘询文件所述,应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而非解释为某一个人、一组人或部门。该条文应按其前文后理作解释。
10.类似的例子,可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中找到,「特区政府」(Government)一词的定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而非任何指定的部门或制度。
11.正如我们在上述联席会议中解释,谘询文件第7.15段所提及的「中央机关」一词,是指在国家层次的机关,而非省或其他较低层次的机关。
取得法庭手令的程序
12. 附件C列出警务人员取得法庭手令的程序和一般所需时间,和负责发出手令的裁判官的编更制度。.
保安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附件A
香港有关警方行使进入/搜查处所权力的监管机制
条文 |
可发出授权的职级 |
授权/执行的理由 |
监管机制 |
《赌博条例》(第148章) 第23和23A条 |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 |
发出授权的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处所或场所为赌场。 |
-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皆获授与有顺序编号的授权书,作发出授权用途。
- 授权书只能由获发该授权的警务人员执行,而授权书若在发出后十天内没有执行,须归还予发出授权的人员。
- 已执行的授权书可以作为法庭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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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152条 |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 |
发出授权的人员,有理由怀疑在任何处所,或在与任何处所有关的情况下,有人曾经或正在干犯条例中该部所订罪行。 |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第213章) 第16条 |
警务处处长,已转授予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及总区指挥官 |
获授权的人员可进入任何他有理由相信是用作娼妓住所或妓院的地方或他有理由相信是与干犯与该条例所订罪行相关的地方。 |
- 授权应按行动的需要而发出,并应发出予特定的职位持有人,而非具名的人员。
- 主要单位指挥官会指派一名不低于警司职级的人员,成为管制人员,负责发出、收回及管制所有该编制内的职位的授权,并设有登记册,作这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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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及弹药条例》 (第238章) 第40条 |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 |
在紧急情况下,发出授权的人员信纳 -
- 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条例所订的罪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 有需要行使搜查权力;
- 向裁判官取得手令会造成延搁;及
- 延搁可能会使进入的目的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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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的条件皆符合的情况之下,发出授权的人员可发出书面的授权予任何警务人员,进入和搜查处所。
- 在各主要单位下,会有登记册纪录所有在有关编制下任何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所发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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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机密条例》 (第521章) 第11条 |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 |
在紧急情况下,发出授权人员信纳 -
- 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已犯或即将犯该条例第II部所订的罪行;
- 该个案的情况极其紧急;及
- 有需要即时采取行动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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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的条件皆符合的情况之下,但只有当在有关情况下没有足够时间取得法院手令时,发出授权的人员可发出书面的授权予任何警务人员,进入和搜查处所。
- 在各主要单位下,会有登记册纪录所有在该编制下任何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所发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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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有关警方行使紧急权力的监管机制 - 英国
| 条文 |
可发出授权的职级 |
授权/执行的理由 |
监管机制 |
| 《2000年恐怖活动法令》- 英国(附表V,第I部,第15段-适用于英格兰、威尔斯及北爱尔兰;附表V,第II部,第31(3)段-适用于苏格兰) |
警司或以上职级 的警务人员 |
有关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
- 该个案的情况极其紧急;及
- 有需要即时采取行动,
可以书面命令给予任何警员权力,调查恐怖活动时 -
- 进入手令所指定的处所,
- 搜查该处所及任何在该处所的人,及
- 检取及扣留任何在搜查中寻获的有关材料,即该警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材料相当可能会对调查有重要价值及为免该等材枓被隐藏、遗失、损毁、改动或毁灭,而必须将其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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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命令作出后,有关个案的详情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形下尽快通知国务大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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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取得法庭手令的程序
办公时间内
程序: |
- 警员应填妥"搜查手令资料" 表格及"搜查手令"表格及其副本。
- 该警员应在公开法庭或在内庭内,出现在裁判官席前,宣誓或确认有关资料。
- 该警员须回答裁判官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
- 在手令签发后,应送到法院办事处,盖上法院印章,并将其详细内容记录在法院登记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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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需时间: 一小时三十分钟至三小时
办公时间外
程序: |
- 总裁判官每六个月会给予警方最新的裁判官住所电话簿(分为港岛、九龙和新界地区)。该电话簿会分发予三个地区指挥及控制中心。
- 在有需要取得法庭手令的紧急情况下,警员应通知地区指挥及控制中心的控制人员(警司职级)。
- 控制人员会将居住于与发出要求单位属同一区域的裁判官的电话号码给该警员。该警员应逐一联络有关裁判官。
- 若其中任何一名裁判官同意签发手令,该警员应携同填妥的"搜查手令资料" 表格及"搜查手令"表格前往该裁判官的住所,予裁判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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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需时间: 二至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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