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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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对涂谨申议员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所提问题的回应

引言

本文件载述政府当局对涂谨申议员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所提问题的回应。

对提问的答覆

一般问题

1.1     三项指导原则如何排列先后次序?

政府当局对1.1的答覆

我们在拟备建议时,三项指导原则同属重要考虑因素。我们有宪制责任全面履行《基本法》的规定,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章保障人权的条文。

1.2 政府基于什么理由声称"锡拉库扎原则及约翰内斯堡原则仍未获广泛接纳为国际标准" 1

政府当局对1.2的答覆

锡拉库扎原则和约翰内斯堡原则并非国际公约或条约,对各国并无约束力,而联合国也没有采用这些原则,作为条约以外的标准。这些原则由学者和人权专家拟订,其标准超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举例来说,正如约翰内斯堡原则的其中一名起草人Frances D'Souza博士最近在与政府当局的会议中证实,至今仍未有国家采纳第六项原则。

叛国罪

2.82

2.1     如何界定"强制手段"?

2.2 什么作为会构成强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的强制手段?

2.3 请就有关答覆提供案例,并说明政府的立场。

政府当局对2.1至2.3的答覆

"强制手段"("constraint")源自现有的叛逆罪。香港没有案例,以资说明。在没有判例定义的情况下,该词会按普通字典的解释理解。"强制手段"意思是--"藉着强迫、强行囚禁、禁锢而导致";因此"强制手段"应解释为"被施加强制力",以及"对移动或行动施加限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什么机关?是否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内地的乡人民政府及/或市的街道委员会、及/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政府当局对3.1的答覆

正如谘询文件注18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词,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在宪法下确立的国家机构这个整体概念"。尽管"政府"最终是由不同人组成的机关所构成,但其含义则正如谘询文件所述,应以整体概念来理解,而不应视为某个人、某羣人或某部门的地方。有关的条文应按上下文理解。

3.2 如何界定"作出恐吓"?

3.3 是否必须涉及实际的暴力?

3.4 请就有关答覆提供案例,并说明政府的立场。

政府当局对3.2至3.4的答覆

"作出恐吓"("intimidate")源自现有的叛逆罪。在涉及"叛逆"的香港案例中,并没有先例,以资说明。在没有判例定义的情况下,该词会按普通字典的解释理解。"作出恐吓"意思是"以恐惧威吓,尤其旨在影响他人的行为",不一定包括实际的暴力。

4.1如何界定"威吓"?

4.2请就有关答覆提供案例,并说明政府的立场。

政府当局对4.1至4.2的答覆

"威吓"("overawe")源自现有的叛逆罪。在涉及"叛逆"的香港案例中,并没有先例以资说明。在没有判例定义的情况下,该词会按普通字典的解释理解。

"威吓"意思是"以敬畏或惊惧约束;令对方处于敬畏或惊惧之中";至于"敬畏"则是"由尊敬而生的畏惧或惊惧"的意思。

注 17 3

5.1什么构成"阻止政府自由行使其合法权力"的意图?

政府当局对5.1的答覆

本答覆必须与注17所摘录的全文一起理解。该摘录指出,意图作出的行动,必须是基于某种一般而非私人的目的(如释放所有监狱中的囚犯),并准备以暴力对抗任何政府在行使其合法权力以阻止有关非法活动时所作出的反对行动。

5.2根据国际法,"真正战争"的定义为何?

政府当局对5.2的答覆

"真正战争"一词必须按其引述原文的上下文理解。"真正战争"并非国际法中采用或界定的用词。"战争"可以是正式宣布的战事,又或是已有足够报道的武装冲突(即公开的敌对状态)。

2.8(三)

6.1什么构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施加武力或强制力"及如何衡量?

政府当局对6.1的答覆

"武力"("force")和"强制力"("constraint")均按字典的一般解释理解。"武力"是指"力量、权力、暴力及军事力量";至于强制力的意思则已在上文"强制手段"中解释。

2.10

8.1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并非处于交战状态时,公敌能否存在?

政府当局对8.1的答覆

公敌是指战争中敌对国家的国民。战争可以是正式宣布的战事,又或是已有足够报道的武装冲突,即公开的敌对状态,因此未必一定要正式宣战。

2.16

9.1"自愿在香港特区"的定义是什么?

9.2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当局才会视某人并非"自愿在香港特区"?

政府当局对9.1至9.2的答覆

"自愿"按一般含义理解,因此自愿在香港特区是指按自己意愿或选择留在香港特区。这项定义最重要是令入侵的外国部队成员不包括在内。

分裂国家罪

3.7


11.1如何界定"严重"?

11.2请就(一)至(六)提供例子及案例(如有的话)。

11.3"严重非法手段"是否等同"严重违法手段"?

11.4如何界定"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电子系统"?

政府当局对11.1至11.4的答覆

这些词语按一般含义理解。根据文意,严重是指"重要"或并非"轻微"。"严重非法手段"的定义,主要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2002年第27号条例)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目前并无有关案例。

11.5发出未经收件人许可的传真及/或滥发电子邮件,是否属于"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电子系统"?

政府当局对11.5的答覆

发出未经收件人许可的传真或电子邮件本身并非罪行,不属于该定义所指情况。

3.8

12.1就这项罪行而言,"使用武力"及"威胁使用武力"的定义是什么?

12.2请就有关答覆提供案例,并说明政府的立场。

12.3在抗议时使用"打倒(某领导人)"及"战斗到底"等字眼,会否构成"威胁使用武力"?

政府当局对12.1至12.3的答覆

这些用词是参照现有叛逆罪行,其含义没有被界定,因此会按普通字典所载解释理解。香港并无这方面的案例。

煽动叛乱罪

4.2(三)、(四)及(五)

13.1如何界定并衡量"不满"?

13.2如何界定并衡量"离叛"?

13.3须引致何种程度的"不满"及"离叛",才算犯罪?

13.4请就有关答覆提供案例,并说明政府的立场。

政府当局对13.1至13.4的答覆

"不满"及"离叛"这两个用词是参照现有法例,其含义与普通字典所载解释相同。有关建议并没有采用这两个词语。现有法例没有订明,引致何种程度的不满或离叛才属于具有煽动意图。

4.2(一)至(七)

14.1请以案例说明及支持"煽动意图"的含义。

14.2政府当局什么方面"建议把现行的煽动罪的定义收窄" 4

政府当局对14.1至14.2的答覆

根据现有成文法,纯粹发表具煽动意图的言论或文字,已属犯罪。煽动意图的定义非常广泛。现行条文并没有订明,必须具有引致暴力或公众骚乱的意图。新订罪行会废除煽动意图现有过于广泛的定义,并把罪行重新以煽惑罪来订立,而且会有很高的入罪标准,必须具有煽动暴力或公众骚乱的意图,才算犯罪。

4.14

16.1谁人有责任举证,证明"有关意见、报道或评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以达至危害国家的目的,或煽动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或公众骚乱"?

16.2煽动叛乱罪的犯罪意图为何?

政府当局对16.1至16.2的答覆

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所有犯罪元素,才可令被告入罪,谘询文件建议把煽动叛乱罪以"煽惑"罪订定。煽惑的犯罪意念是指被告有意图,令他人作出足以干犯所煽动罪行的行为,并带来该行为必会引致的后果。煽惑必须涉及怂恿或鼓励(或威胁或施加其他压力使)他人干犯实质罪行这元素。

颠覆罪

5.3


17.1第5.3段载述"虽然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被称为"颠覆"的罪行例子不多,……"。请提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订立这些罪行的例子。

17.2有多少个司法管辖区订立这些罪行?

政府当局对17.1至17.2的答覆

涉及以暴力推翻或胁迫国家或政府的类似罪行,见于加拿大(《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46(2)及51条)、美国(《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3/2384条)、英国(《1848年叛国重罪法令》第3条)、澳洲(《刑事罪行法令》第24AA(1)(a)条)等地的法律。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均有订立此罪行。

5.5(二)

18.4外国相应的刑事罪行法典有没有"废除根本制度"的例子?

政府当局对18.4的答覆

谘询文件所载为"废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其他司法管辖区所订立罪行中,有"推翻国家的宪制"的提述(例如澳洲《刑事罪行法令》第24A(1)(a)条)。另一个来自大陆法司法管辖区的例子为使用武力,以"改变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立的宪制"。

5.8

19.1居于香港特区以外地方的外国公民,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作出第5.8(二)段所述作为,香港特区何以会有司法管辖权加以检控?

政府当局对19.1的答覆

根据现行普通法,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相当于企图或串谋或煽惑他人在香港犯罪的作为,则法庭拥有司法管辖权。若该罪行部分是在香港干犯,法庭亦有司法管辖权。

保安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1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文件》注6。
2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文件》第2.8段。
3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文件》注17。
4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文件摘要》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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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 3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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