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知多D - 单张
焦点议题
新闻中心
资料库
国家安全考考你
电视短片
记者会
搜寻

资料库 English网页指南联络我们

政府当局对涂谨申议员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所提问题的回应(第二部分)

引言

政府当局曾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提交文件,现再在本文件载述政府当局对涂谨申议员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所提部分问题的回应。

对提问的答覆

一般问题

1.3     为何政府的目标,是在二零零三年七月前通过有关法律,以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建议?

政府当局对1.3的答覆

二零零三年七月是政府就通过法律,以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而订定的工作目标。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认为有必要为这项重要工作,订定工作目标。我们订定这个目标时,已全面考虑到充分谘询公众的需要。

1.4 在立法的过程中,政府可否答允不就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政府当局对1.4的答覆

政府曾就实施国家安全法例的原则性问题,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叛国罪

2.8(三)

6.2     为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香港特区立法会,代替英国国会和香港立法局?

政府当局对6.2的答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并无直接对应英国国会的机关。正如之前所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概念,是代表政府这个整体概念。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为,如以政府整体为目标,亦会被涵盖。叛国罪是最严重的罪行,指"背叛国家"。因此,我们的重点是整体保护国家。

分裂国家罪

3.6

10.1     什么会构成"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分行使主权"?

10.2 使用暴力抗拒,是否"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分行使主权"的必要条件?

政府当局对10.1至10.2的答覆

该罪行已订明,"抗拒"必须以"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作出。

颠覆罪

5.5(二)

18.1     何谓"根本制度"?

18.2 何人有司法管辖权解释该词,以及(在程序上)如何界定?

18.3 "废除根本制度"的定义为何?

政府当局对18.1-3的答覆

谘询文件的用词为"废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香港特区所有法例一样,该词的解释权在香港特区的法院。草拟条例草案时,会考虑定义的问题。

窃取国家机密

6.10至6.11、6.23

20.1     有否干犯这项罪行,是取决于有关资料的来源还是实质内容?

政府当局对20.1的答覆

谘询文件第6.10至6.11段所提及的《官方机密条例》现有条文,已清楚界定与未经授权披露资料有关的罪行的元素。把这些条文分类为按资料的"来源"或"实质内容"界定资料是否受保护,未免过于简单化。

20.3 既然现时并没有取得官方资料的法定权利,那么何谓获授权而取得资料?

政府当局对20.3的答覆

当局可以正式批准某人取得官方资料。有关建议所采用的"未经授权而取得"一语,是指未经适当授权而取得资料,例如藉非法闯入计算机或盗窃而取得资料。鉴于公众在谘询期间所提出的关注,我们会考虑进一步修订该用语。

20.5 如何否定犯罪意念?

政府当局对20.5的答覆

问题的意思并不清晰。

20.9 政府是否准备就公开官方资料事宜,草拟白纸条例草案或拟备谘询文件?

政府当局对20.9的答覆

"公开官方资料"所指的意思并不清晰。《官方机密条例》订明哪些资料在未经授权下披露会构成罪行。该等资料不应被公开。

20.10 香港特区政府会否要求中央提供证明文件或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政府当局对20.10的答覆

某目的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最终的解释权及审判权在于香港特区的法院。现有法例或有关建议并没有订明"证明文件"机制。若问题所述"证明文件"是指《基本法》第十九条订明的证明文件,则回应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席会议所提事项的文件已解释有关情况。要回答关乎在未知的未来个案中如何提供证据这类假设性问题,并不可能。

6.19

22.2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关系的资料,怎样才算作出具损害性的披露?如何予以衡量?

22.3 就这项罪行而言,"中央"的定义是什么?

政府局当对22.2至22.3的答覆

关于这个建议的类别,我们的用意是以一个新的类别名称,继续保护已受现有条例保护的"国际关系"类别资料。有关名称须更适当反映香港在回归后的宪制情况。

至于"具损害性"的验证标准,可参考《官方机密条例》第16(2)条所订的现行验证标准。该条例订明,如-

(a)     披露危害联合王国或香港在其他地方的利益、严重妨碍联合王国或香港促进或保障该等利益或危害英国国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其他地方的安全;或

(b) 有关的资料、文件或物品的性质属若被未经授权而披权便相当可能会具有(a)段所描述的任何效果者,

披露即属具损害性。

"中央"一词的含义,与我们回应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席会议所提出事项的文件中所解释者相同。

外国组织

7.5

23.1     如何界定"政治分部的代理人"及"政党的代理人"(这是指国民党)?

23.2 国民党的组织,有多少个在香港特区被视为代理人?

23.3 上述所指的是哪些组织?

23.4     国民党要占多少拥有权(股份的百分率),这些组织/公司才会被视为代理人?

政府当局对23.1至23.4的答覆

虽然《社团条例》(第151章)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均没有界定"代理人"一词,但是法律上通常指,凡有权或有能力在委托人与第三者之间缔造法律关系的人。根据《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只要某人("代理人")有权和同意代表另一人("委托人")行事,"代理"的关系便即存在。这种关系在某种情况下存在与否,并非视乎双方用以描述其关系的用语,而是视乎协议的真实性质或被指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某组织是否另一组织的代理人这个问题,必须按每宗个案的事实决定。

根据《社团条例》第5A(3)(b)条规定,如某社团或某分支机构是政治性组织,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则社团事务主任在谘询保安局局长后,可拒绝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根据社团事务处的记录,在香港没有国民党的组织,按《社团条例》注册为的社团。

7.4至7.6

24.1     香港有多少个符合《社团条例》所订定义的政治性团体?

24.2 透过功能组别参加立法会选举的组织,政府当局会否视为政治性团体?

24.3 香港有多少外国政党的代理人?

政府当局对24.1至24.3的答覆

《社团条例》第2条规定,政治性团体指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参加功能组别选举的专业团体并未曾被视为《社团条例》下的政治性团体。该条例没有就"政党"一词订明定义。目前,有五个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曾派出候选人参加立法会或区议会的选举或补选。

7.7、7.17(二)

25.1 以何准则决定附属关系?

25.2 关系有多密切才构成附属关系?曾存在的附属关系是否可被处罚?

25.3 若某组织被禁制,应如何及须在多少时间内脱离附属关系,该人才不致犯罪?

25.4 组织接受多少资助,才会构成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财政上的支援?

政府当局对25.1至25.4的答覆

《社团条例》没有订明"附属"("affiliation")一词的定义。不过,"附属"一词有英文"subordination"的意思。根据有关建议,身为附属组织的成员并不会犯罪,除非该附属组织本身亦已被当局禁制。

《社团条例》没有订明,某组织接受了多少资助,才会构成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财政上的支援。

26.3 如何界定这项罪行下的"中央机关"?

政府当局对26.3的答覆

"中央机关"的含义,政府已在回应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席会议所提事项的文件中,作出解释。

7.15(三)

27.1 如何界定"某组织从属于另一内地组织"?

27.2 这是否包括以香港特区为基地,而在内地设有分支的组织?

政府当局对27.1至27.2的答覆

正如政府在上文对问题25的答覆所解释,这是指有关的组织从属于某个在内地被中央机关禁制的组织,而不是指被中央机关禁制的组织从属于在香港特区的组织。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一月

返回目录

最后更新 : 30-4-2003
  版权 /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