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1 |
香港有多少个符合《社团条例》所订定义的政治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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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透过功能组别参加立法会选举的组织,政府当局会否视为政治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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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香港有多少外国政党的代理人?
政府当局对24.1至24.3的答覆
《社团条例》第2条规定,政治性团体指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参加功能组别选举的专业团体并未曾被视为《社团条例》下的政治性团体。该条例没有就"政党"一词订明定义。目前,有五个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曾派出候选人参加立法会或区议会的选举或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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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17(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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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以何准则决定附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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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关系有多密切才构成附属关系?曾存在的附属关系是否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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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若某组织被禁制,应如何及须在多少时间内脱离附属关系,该人才不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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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组织接受多少资助,才会构成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财政上的支援?
政府当局对25.1至25.4的答覆
《社团条例》没有订明"附属"("affiliation")一词的定义。不过,"附属"一词有英文"subordination"的意思。根据有关建议,身为附属组织的成员并不会犯罪,除非该附属组织本身亦已被当局禁制。
《社团条例》没有订明,某组织接受了多少资助,才会构成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财政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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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如何界定这项罪行下的"中央机关"?
政府当局对26.3的答覆
"中央机关"的含义,政府已在回应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席会议所提事项的文件中,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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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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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如何界定"某组织从属于另一内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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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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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否包括以香港特区为基地,而在内地设有分支的组织?
政府当局对27.1至27.2的答覆
正如政府在上文对问题25的答覆所解释,这是指有关的组织从属于某个在内地被中央机关禁制的组织,而不是指被中央机关禁制的组织从属于在香港特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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