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禁止组织进行确实危害国家的活动,第15条订定新的《社团条例》第8A条,以赋权保安局局长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在行使该项权力时,须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国家安全的准则属必须和相称的标准,并出现下述其中一种情况-
| (a) |
有关组织的宗旨或其中一项宗旨是从事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 |
| (b) |
有关组织已作出或正企图作出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或 |
| (c) |
有关组织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已被中央藉明文禁令并按照国家法律,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为理由禁止运作。 |
某本地组织“从属”于一内地组织的释义,只为前者接受后者可观的财政资助、前者受后者指示或控制,或前者的政策由后者厘定。新订的第8C条订明,支援受取缔组织或为受取缔组织安排活动,即属犯罪。 |